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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如何抑制董事权利、强化董事义务,以防止董事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已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粗糙,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不少问题。我们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