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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低质量发明开始大量出现,其常见表现形式包括技术特征数量异常的发明、使用非常规技术手段的发明和技术方案雷同的系列发明。面对低质量发明,现行专利创造性评判方式逐渐暴露出其内在缺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非显而易见这两个法律概念常被机械等同,而显著进步的这一法定要求又经常受到有意弱化。一方面导致易于对低质量发明做出具备创造性的错误结论,另一方面也使得审查资源被过度消耗,影响高价值发明的专利质量和审查周期。因此,应当回归专利法立法宗旨,优化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方式,着重考虑评判结果是否能够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