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宋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朝代,它承前启后,且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私有制迅速发展,文化事业达到历史的新高度。在这样特殊的历史大背景下,宋代的法律制度亦出现了与以往朝代所不同的特征。本文的主旨是宋代的重士政策、法律和当时的民风之间产生了怎样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或能为当下的法治带来些启发,本文拟对此做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士阶层;重士政策;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51-03
作者简介:王红丽(1979-),山西太原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唐宋变革时期,门阀地主阶级处于衰亡状态直至退出了历史舞台,庶族地主阶级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主体。①在宋代,宋高祖“重士”政策,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因此提高,并且通过科举成为士人入仕的重要途径。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制度的发展,士阶层受到社会的追捧,伴随产生了“榜下捉婿”、“厚嫁之风”等社会风气,这些民风、民俗反过来也影响法律的发展。范·李乌文的著作中有:“成文法的强制力是通过习俗及人们对这些习俗明示的或默示的认同而形成的。”②习俗到达一定的程度,通过一定的程序就有可能转化为有强制力的法律。相反,达到一定程度的风俗也有成为破坏现行法律实施体系的可能。民风、民俗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这过程中,中央集团的政策、法律亦或有推波助澜甚至导向的作用。到了南宋末期,地方的司法制度被严重侵害时,中央控制的科举制度却能依然运行顺畅,虽不完全是宋代的“重士”政策及其催发出的特有的民俗风气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其还是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其中又有不少值得法律人去思考。
一、宋代社会背景及“重士”政策的提出
唐末五代时期和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有很多类似,是社会重新“洗牌”,重新定型的过渡时期。唐代末期从“安史之乱”后,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人民流离失所,传统的经济结构受到严重冲击,唐代门阀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渐渐丧失。加之“藩镇割据”,社会陷入长期的战争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变化,个体生命为了维持,开始注重自我利益;为了躲避战争,不得不往相对安全的南方迁移;唐代的宗族思想也渐变淡化。唐代的贱民对门阀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消弱,獲得了自由。经济基础、社会形势、思想观念等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始于东魏时期的门阀地主阶级退出了历史舞台。
宋太祖赵匡胤本是北周一名统帅禁军的高级将领,其得天下的过程从直观的角度来看的话略显得有些简单,仅靠一次兵变就黄袍加身。宋太祖担心自己的经历再次发生,所以精心策划了“杯酒释兵权”的历史剧。宋代朝廷所面临的就是如何加强自己的政权统治。在中国的历史中对于读书人的评价历来是很高的,在春秋时期各诸侯为了能够称霸天下,都特别重视有学识的贤人。子夏曰:“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古代的官本位思想,认为当官、学习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基础。“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甚至认为读书是达到“仁”的路径。史称的“国朝立法,以洗晚唐五季之恶习,历变多而虑患之法。”③而刚刚立国,又需要拉拢一个新的阶层力量来协助统治,由此宋太祖选择了士阶层,并且给予士人很高的待遇。开宝五年(972年)十二月,太祖对宰臣说:“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白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④这说明了太祖重用文臣的目的即:以文治来防范武治的弊端;以文臣来监督、牵制武臣。
二、“重士”政策对宋代民俗风气的影响
(一)“重士”政策能够形成民风的原因
自太祖提出“重士”的政策后,太宗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观念和制度。太宗因其打破“父终子袭”的皇权继承法则,而遭到一部分官员的反对,其加紧了培植自己的亲信。因此,其一上台就扩大了科举取士的名额,并且有一些进士出身的人被太宗拔擢而进入了中央政府。如:据《宋史·张齐贤》,在太祖时期应试不第的士人张齐贤,曾遭受太祖的非礼待遇,太宗看到这点,有意拔擢。该年出任宰执的有吕蒙正、李至、张齐贤、王化基等四人,是宋代宰执出榜最多的一次。宋代的中枢机构,真正操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宰执”即宰相与执政之统称。⑤一个本是应试不第的士人居然在太宗时期一跃成为中央的首脑,这种身份的变化着实成为应试士人羡慕的对象,追求的理想;成为市井平民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论焦点。
在宋代当官的途径不只是科举考试,还有恩荫制度。由于统治者的制度规划的一个目标就是防止政权落入一姓一族之手。限制恩荫制度,所以,宋代恩荫授官较低,升迁亦远较进士出身者缓慢,即使位极人臣的宰相之子,亦只受予一名小京官。⑥
宋代科举打破了门第,“一切以陈文去留”,加之商业发展,经济状态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宋人有“盛衰之变,何其速也”之感慨。所以,在以上原因的发酵下,都注意到中举的士人。
(二)因“重士”政策而催发的民风、世风
择婚观念上,据郑樵讲,唐代以前“婚姻必由于阀阅”,五代以后则“婚姻则不问阀阅”。⑦当然这种情况主要说的是有“门第”的家庭。但由于“门第”家庭在封建社会中的特殊的政治地位,所以说这种变化却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古语有描绘人生四大喜事的章句“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万人空巷看状元,“科名”至上,使得登科中举是士人的梦想,百姓关注的焦点,社会舆论的中心。
科举制度起源于隋代,唐代得到延续,宋承唐制而有所发展。追求科名是宋代士人的重要的目标,虽然宋代的登科名额比隋唐时期大量增加,但相对于芸芸众生的考生来说还是较少的,登科的士人便成为众多民众追捧的对象,能够联姻更是求之不得的事情,条件好一点的家庭就不惜多陪些嫁妆来获取与登科人的联姻。这些国家中的民众更多地被习惯影响而不是思想。他们的生活方式受制于习惯规则。⑧那么宋代人在婚姻方面的习惯规则是怎样的呢? 后登科,有媒氏来告,有陈氏求婿,必欲得高科名。问其乡里,乃寿州人。文简公年少才高,欲婿名家,弗许。⑨
此处我们可以看出登科的士人对择偶的标准,亦是看女家的名頭,即女方家的经济、社会关系等状况。那么女方家庭为了能够与登科的人联姻,也会浑身解数来实现,有能力的也不惜用丰厚的嫁妆来实现这一目的。范仲淹在《义庄规矩》中规定: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⑩
众所周知的包公的故事中,就有一段能够反映当时“榜下择婿”的世风。《秦香莲》讲述了家境贫寒的陈世美与妻子秦香莲恩爱和谐,十年苦读的陈世美进京赶考,中状元后被仁宗招为驸马……
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在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为嫁女准备的钱财要比娶妇所用的钱财多,这足以表明在宋代已经产生了厚嫁的风气。并且这种风气影响到并改变了皇族宗室的婚姻观念,宗室女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也是从登科的士人中选择。
三、宋代“重士”政策及其催发出的特有的民俗风气与法律
(一)“重士”政策及其涟漪对北宋法律的影响
1.在立法中的表现
首先是关于宋代科举的行政法规比以往有所完善:
开宝六年(973),发生了一件意外事故:下第举子徐士廉以为取士不公,击鼓自讼。《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二记载道:(开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李昉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宋准以下十一人。系下第人徐士廉打鼓论榜,语于讲武殿重试,通放二十六七人,贬试官李昉秩。御试自此始。殿试本来是一般性的考试,但在此事件发生之后,殿试在宋代被确定为一个考级。
在宋代殿试结束后,一律举行登科点礼,皇帝亲自宣布进士名次,并赐宴于琼林苑,故称“琼林宴”。○11
由于大宋王朝对登科士人的优厚待遇,加之民间“榜下择婿”与“厚嫁”之风的催化,士人追名逐利可谓到达了及至。
仁宗时还颁布诏令,规定士族家庭不得与佃户通婚,禁止冒充士族身份取宗室女。○12皇族宗室不可避免的受到世风的影响,与士阶层联姻。为了避免宗室被假的士人所蒙蔽,或者说为了宗室女能够与真正的士阶层联姻,仁宗发布了这条诏令,也足以证明皇族对此事的慎重。
2.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地方长官必须扮演多重角色,一肩挑起今日的教化、财政、内政、司法,甚至国防等任务,例如知州负责保境安民○13由于宋代地方长官大部分是通过科举考试而被选拔担任此职务的,所以士人这个阶层对社会的影响力是通过其履行工作职责时产生的,并且由于其职责范围广从而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就深刻、广泛了。
(二)“重士”政策及其涟漪在南宋时的法律表现
1.在立法中的表现
南宋时,中状元者均赐紫囊、金带、靴,命在其家乡立“状元碑”,州县均设宴庆贺,其荣耀胜过凯旋将帅。○14到了南宋时期,政府对登科中举的状元不仅封官加爵,并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非常丰富的奖励。所以说,未登科中举的士人,就会把这种奖励看成自己追求的目标;政府为了让士人能够重视科举考试,也创造各种条件来吸引士人参加科举考试,政府注重物质吸引,从侧面也可反映出宋代的士人开始注重物质利益。
在唐代的时候,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就已经比以往的朝代有所提高。宋代,由于厚嫁之风,女子因为财产而在社会中的地位提高,这一现象在法律中得到巩固和发扬。在南宋的“诸子均分”中,女“合得男之半”。寡妻妾无子者“妻承夫分”。而户绝财产继承中,在室女则与亲子同。○15在“诸子均分”中,女“合得男之半”;在户绝财产继承中,在室女与亲子同,这些实属法律历史进程中女子的法律地位又一次得到提升和对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突破。
2.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提升,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的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案中:“……今官司不欲例行籍没,仰除见钱十贯足埋葬女外,余田均作三分,个给其一。此非法意,但官司从厚,听自抛拈。如有互争,却当照条施行。”○16官员的个人价值观、是非观影响到司法裁判,从而影响到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取向。
四、结语
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老子也有“夫唯不争,故无尤。”之语。(《老子》第八章)受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的影响,士人是重义轻利,历来是很少谈利的,并以谈利为耻,然而到了北宋末年士人开始谈利。
虽有“中国文化造极于宋世”之说,然而宋代的“重士”政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的影响,即民间的厚嫁之风和文人过度重视科举考试。
朱熹认为“正风俗而防祸乱”必需以“礼律之文为根本”。○17我们不仅要看到法律对民风的调整作用,更应看到法律对民风的形成作用,以及民风对法律的影响,当民风达到一定的“势”的话,那么法律也只有“随波逐流”的份了。从开始的立法就应该小心谨慎,如何利用传统的因素,法律和政策配合会对已有民风产生怎样的影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新的民风,以及这些因素对以及发展的趋势这些又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宋代社会重文不重武。当然这里也包括了进步的方面:妇女的法律地位提高,民事法律的发展。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行各业的和谐发展,老子“无为而无所不为”,在我理解就是做为统治者不应过分强调重视某一职业或行业,而应该进行“润物细无声”的统治。那么,政策、法律、民风、世风之间是有连带互动的关系,一项政策如何配合法律或者法律怎样协助政策,会产生怎样的民风、世风,反过来产生的民风、世风对法律和政策又有怎样的促动这些都是统治者和立法者应该考虑到的,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是最终的归路。
[ 注释 ]
①戴建国著.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4.
②[英]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一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③范忠信等主编.中国法制史 2007年(第一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66.
④<长编>卷一三.
⑤关履权著.两宋史论[J].中州书画社出版,1983.75.
⑥何忠礼著,徐规主编.北宋扩大科举取士的原因及冗官冗吏的关系、宋史研究集刊[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100.
⑦<通志>卷二十五,<氏族略>.
⑧[英]戴雪A.V.Dicey 著,戴鹏飞译.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45.
⑨朱易安等主编.全宋笔记(第二编)[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88.
⑩铁爱花著.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09.
○11曾宪义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04.
○12赵晓耕主编.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219.
○13同上第89页.
○14曾宪义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04.
○15戴建国,郭东旭著.南宋法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59.
○16<明公书判清明集>第110页.
○17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44.
[ 参 考 文 献 ]
[1]戴建国著.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2][英]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一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祝尚书著.宋代科举与文学[M].北京:中华书局,2008.
[4][英]戴雪A.V.Dicey 著,戴鹏飞译.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國的法律与公共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5]朱易安等主编.全宋笔记(第二编)[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6]柳立言著.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M].北京:中华书局,2012.
[7]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铁爱花著.宋代士人阶级女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9]曾宪义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0]戴建国,郭东旭著.南宋法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1]赵晓耕主编.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
[12]<明公书判清明集>.
[13]关履权著.两宋史论[M].河南:中州书画社出版,1983.
[14]何忠礼著,徐规主编.北宋扩大科举取士的原因及冗官冗吏的关系、宋史研究集刊[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关键词:士阶层;重士政策;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51-03
作者简介:王红丽(1979-),山西太原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唐宋变革时期,门阀地主阶级处于衰亡状态直至退出了历史舞台,庶族地主阶级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主体。①在宋代,宋高祖“重士”政策,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因此提高,并且通过科举成为士人入仕的重要途径。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制度的发展,士阶层受到社会的追捧,伴随产生了“榜下捉婿”、“厚嫁之风”等社会风气,这些民风、民俗反过来也影响法律的发展。范·李乌文的著作中有:“成文法的强制力是通过习俗及人们对这些习俗明示的或默示的认同而形成的。”②习俗到达一定的程度,通过一定的程序就有可能转化为有强制力的法律。相反,达到一定程度的风俗也有成为破坏现行法律实施体系的可能。民风、民俗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这过程中,中央集团的政策、法律亦或有推波助澜甚至导向的作用。到了南宋末期,地方的司法制度被严重侵害时,中央控制的科举制度却能依然运行顺畅,虽不完全是宋代的“重士”政策及其催发出的特有的民俗风气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其还是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其中又有不少值得法律人去思考。
一、宋代社会背景及“重士”政策的提出
唐末五代时期和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有很多类似,是社会重新“洗牌”,重新定型的过渡时期。唐代末期从“安史之乱”后,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人民流离失所,传统的经济结构受到严重冲击,唐代门阀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渐渐丧失。加之“藩镇割据”,社会陷入长期的战争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变化,个体生命为了维持,开始注重自我利益;为了躲避战争,不得不往相对安全的南方迁移;唐代的宗族思想也渐变淡化。唐代的贱民对门阀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消弱,獲得了自由。经济基础、社会形势、思想观念等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始于东魏时期的门阀地主阶级退出了历史舞台。
宋太祖赵匡胤本是北周一名统帅禁军的高级将领,其得天下的过程从直观的角度来看的话略显得有些简单,仅靠一次兵变就黄袍加身。宋太祖担心自己的经历再次发生,所以精心策划了“杯酒释兵权”的历史剧。宋代朝廷所面临的就是如何加强自己的政权统治。在中国的历史中对于读书人的评价历来是很高的,在春秋时期各诸侯为了能够称霸天下,都特别重视有学识的贤人。子夏曰:“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古代的官本位思想,认为当官、学习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基础。“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甚至认为读书是达到“仁”的路径。史称的“国朝立法,以洗晚唐五季之恶习,历变多而虑患之法。”③而刚刚立国,又需要拉拢一个新的阶层力量来协助统治,由此宋太祖选择了士阶层,并且给予士人很高的待遇。开宝五年(972年)十二月,太祖对宰臣说:“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白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④这说明了太祖重用文臣的目的即:以文治来防范武治的弊端;以文臣来监督、牵制武臣。
二、“重士”政策对宋代民俗风气的影响
(一)“重士”政策能够形成民风的原因
自太祖提出“重士”的政策后,太宗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观念和制度。太宗因其打破“父终子袭”的皇权继承法则,而遭到一部分官员的反对,其加紧了培植自己的亲信。因此,其一上台就扩大了科举取士的名额,并且有一些进士出身的人被太宗拔擢而进入了中央政府。如:据《宋史·张齐贤》,在太祖时期应试不第的士人张齐贤,曾遭受太祖的非礼待遇,太宗看到这点,有意拔擢。该年出任宰执的有吕蒙正、李至、张齐贤、王化基等四人,是宋代宰执出榜最多的一次。宋代的中枢机构,真正操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宰执”即宰相与执政之统称。⑤一个本是应试不第的士人居然在太宗时期一跃成为中央的首脑,这种身份的变化着实成为应试士人羡慕的对象,追求的理想;成为市井平民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论焦点。
在宋代当官的途径不只是科举考试,还有恩荫制度。由于统治者的制度规划的一个目标就是防止政权落入一姓一族之手。限制恩荫制度,所以,宋代恩荫授官较低,升迁亦远较进士出身者缓慢,即使位极人臣的宰相之子,亦只受予一名小京官。⑥
宋代科举打破了门第,“一切以陈文去留”,加之商业发展,经济状态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宋人有“盛衰之变,何其速也”之感慨。所以,在以上原因的发酵下,都注意到中举的士人。
(二)因“重士”政策而催发的民风、世风
择婚观念上,据郑樵讲,唐代以前“婚姻必由于阀阅”,五代以后则“婚姻则不问阀阅”。⑦当然这种情况主要说的是有“门第”的家庭。但由于“门第”家庭在封建社会中的特殊的政治地位,所以说这种变化却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古语有描绘人生四大喜事的章句“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万人空巷看状元,“科名”至上,使得登科中举是士人的梦想,百姓关注的焦点,社会舆论的中心。
科举制度起源于隋代,唐代得到延续,宋承唐制而有所发展。追求科名是宋代士人的重要的目标,虽然宋代的登科名额比隋唐时期大量增加,但相对于芸芸众生的考生来说还是较少的,登科的士人便成为众多民众追捧的对象,能够联姻更是求之不得的事情,条件好一点的家庭就不惜多陪些嫁妆来获取与登科人的联姻。这些国家中的民众更多地被习惯影响而不是思想。他们的生活方式受制于习惯规则。⑧那么宋代人在婚姻方面的习惯规则是怎样的呢? 后登科,有媒氏来告,有陈氏求婿,必欲得高科名。问其乡里,乃寿州人。文简公年少才高,欲婿名家,弗许。⑨
此处我们可以看出登科的士人对择偶的标准,亦是看女家的名頭,即女方家的经济、社会关系等状况。那么女方家庭为了能够与登科的人联姻,也会浑身解数来实现,有能力的也不惜用丰厚的嫁妆来实现这一目的。范仲淹在《义庄规矩》中规定: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⑩
众所周知的包公的故事中,就有一段能够反映当时“榜下择婿”的世风。《秦香莲》讲述了家境贫寒的陈世美与妻子秦香莲恩爱和谐,十年苦读的陈世美进京赶考,中状元后被仁宗招为驸马……
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在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为嫁女准备的钱财要比娶妇所用的钱财多,这足以表明在宋代已经产生了厚嫁的风气。并且这种风气影响到并改变了皇族宗室的婚姻观念,宗室女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也是从登科的士人中选择。
三、宋代“重士”政策及其催发出的特有的民俗风气与法律
(一)“重士”政策及其涟漪对北宋法律的影响
1.在立法中的表现
首先是关于宋代科举的行政法规比以往有所完善:
开宝六年(973),发生了一件意外事故:下第举子徐士廉以为取士不公,击鼓自讼。《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二记载道:(开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李昉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宋准以下十一人。系下第人徐士廉打鼓论榜,语于讲武殿重试,通放二十六七人,贬试官李昉秩。御试自此始。殿试本来是一般性的考试,但在此事件发生之后,殿试在宋代被确定为一个考级。
在宋代殿试结束后,一律举行登科点礼,皇帝亲自宣布进士名次,并赐宴于琼林苑,故称“琼林宴”。○11
由于大宋王朝对登科士人的优厚待遇,加之民间“榜下择婿”与“厚嫁”之风的催化,士人追名逐利可谓到达了及至。
仁宗时还颁布诏令,规定士族家庭不得与佃户通婚,禁止冒充士族身份取宗室女。○12皇族宗室不可避免的受到世风的影响,与士阶层联姻。为了避免宗室被假的士人所蒙蔽,或者说为了宗室女能够与真正的士阶层联姻,仁宗发布了这条诏令,也足以证明皇族对此事的慎重。
2.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地方长官必须扮演多重角色,一肩挑起今日的教化、财政、内政、司法,甚至国防等任务,例如知州负责保境安民○13由于宋代地方长官大部分是通过科举考试而被选拔担任此职务的,所以士人这个阶层对社会的影响力是通过其履行工作职责时产生的,并且由于其职责范围广从而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就深刻、广泛了。
(二)“重士”政策及其涟漪在南宋时的法律表现
1.在立法中的表现
南宋时,中状元者均赐紫囊、金带、靴,命在其家乡立“状元碑”,州县均设宴庆贺,其荣耀胜过凯旋将帅。○14到了南宋时期,政府对登科中举的状元不仅封官加爵,并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非常丰富的奖励。所以说,未登科中举的士人,就会把这种奖励看成自己追求的目标;政府为了让士人能够重视科举考试,也创造各种条件来吸引士人参加科举考试,政府注重物质吸引,从侧面也可反映出宋代的士人开始注重物质利益。
在唐代的时候,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就已经比以往的朝代有所提高。宋代,由于厚嫁之风,女子因为财产而在社会中的地位提高,这一现象在法律中得到巩固和发扬。在南宋的“诸子均分”中,女“合得男之半”。寡妻妾无子者“妻承夫分”。而户绝财产继承中,在室女则与亲子同。○15在“诸子均分”中,女“合得男之半”;在户绝财产继承中,在室女与亲子同,这些实属法律历史进程中女子的法律地位又一次得到提升和对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突破。
2.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提升,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的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案中:“……今官司不欲例行籍没,仰除见钱十贯足埋葬女外,余田均作三分,个给其一。此非法意,但官司从厚,听自抛拈。如有互争,却当照条施行。”○16官员的个人价值观、是非观影响到司法裁判,从而影响到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取向。
四、结语
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老子也有“夫唯不争,故无尤。”之语。(《老子》第八章)受中国传统的文化理念的影响,士人是重义轻利,历来是很少谈利的,并以谈利为耻,然而到了北宋末年士人开始谈利。
虽有“中国文化造极于宋世”之说,然而宋代的“重士”政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的影响,即民间的厚嫁之风和文人过度重视科举考试。
朱熹认为“正风俗而防祸乱”必需以“礼律之文为根本”。○17我们不仅要看到法律对民风的调整作用,更应看到法律对民风的形成作用,以及民风对法律的影响,当民风达到一定的“势”的话,那么法律也只有“随波逐流”的份了。从开始的立法就应该小心谨慎,如何利用传统的因素,法律和政策配合会对已有民风产生怎样的影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新的民风,以及这些因素对以及发展的趋势这些又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宋代社会重文不重武。当然这里也包括了进步的方面:妇女的法律地位提高,民事法律的发展。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各行各业的和谐发展,老子“无为而无所不为”,在我理解就是做为统治者不应过分强调重视某一职业或行业,而应该进行“润物细无声”的统治。那么,政策、法律、民风、世风之间是有连带互动的关系,一项政策如何配合法律或者法律怎样协助政策,会产生怎样的民风、世风,反过来产生的民风、世风对法律和政策又有怎样的促动这些都是统治者和立法者应该考虑到的,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是最终的归路。
[ 注释 ]
①戴建国著.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4.
②[英]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一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③范忠信等主编.中国法制史 2007年(第一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66.
④<长编>卷一三.
⑤关履权著.两宋史论[J].中州书画社出版,1983.75.
⑥何忠礼著,徐规主编.北宋扩大科举取士的原因及冗官冗吏的关系、宋史研究集刊[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100.
⑦<通志>卷二十五,<氏族略>.
⑧[英]戴雪A.V.Dicey 著,戴鹏飞译.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45.
⑨朱易安等主编.全宋笔记(第二编)[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88.
⑩铁爱花著.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09.
○11曾宪义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04.
○12赵晓耕主编.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219.
○13同上第89页.
○14曾宪义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04.
○15戴建国,郭东旭著.南宋法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59.
○16<明公书判清明集>第110页.
○17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44.
[ 参 考 文 献 ]
[1]戴建国著.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2][英]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一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祝尚书著.宋代科举与文学[M].北京:中华书局,2008.
[4][英]戴雪A.V.Dicey 著,戴鹏飞译.公共舆论的力量:19世纪英國的法律与公共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5]朱易安等主编.全宋笔记(第二编)[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6]柳立言著.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M].北京:中华书局,2012.
[7]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铁爱花著.宋代士人阶级女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9]曾宪义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0]戴建国,郭东旭著.南宋法制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1]赵晓耕主编.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
[12]<明公书判清明集>.
[13]关履权著.两宋史论[M].河南:中州书画社出版,1983.
[14]何忠礼著,徐规主编.北宋扩大科举取士的原因及冗官冗吏的关系、宋史研究集刊[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