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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理论中,民事主体取得法律上人格的方式主要有两个:自然人一出生就当然取得法律人格,而法人则需通过设立行为取得。法人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或正在形成中的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它的前提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正在形成之中或已经存在.它的核心是这种社会组织完成了从自然状态向法律形态的转变”(范健:《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