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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是农业大国,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政策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农民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策略。因此,必须明晰土地权属,加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力度和效率,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登记;问题;对策
为落实中央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2013年第二期主任基金应急项目设立《农村土地政策执行问题研究》子项目,对2004—2013年中央出台的农地承包、农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和征地制度改革等五大类土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只要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不能轻易地改动和否定;对现在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要合情、合理、合法对待。
2、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一般来说,土地确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产权归属进行认定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土地确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核,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资料记载和证书填写无误,发证及时。
三、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的问题
1、土地确权登记管理体系不健全,发证工作效率不高。目前,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体系依然不够健全。其一,体制管理较为落后,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办公规则和程序。例如,有的工作办公室忽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性,只将文件中的工作原则形式化地规定在办公细则中,而忽视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内容。其二,组织管理不完善,有些地区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工作小组。
2、历史遗留问题和权属争议较多,宗地编码较为紊乱。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首先,行政区划调整,土地历史问题严重。例如,有的村民随着户口的转移而互换土地,在若干年后出现土地界限不明确的现象。其次,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意识薄弱,因此,以往将土地承包给其他村民时未清晰划定土地地标和范围,导致土地在多次承包或者遗弃后造成争议。最后,从相关资料和确权技术上说,一方面,对于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之前的土地登记、审批档案等资料不全,因此解决权属争议也缺乏历史依据的支撑。另一方面,有些部门的宗地编码混乱,在一些跨县级行政区的土地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3、群众和少數干部思想认识不够,工作人员素质较低。部分工作人员和农民的认识不清楚,不了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村民的角度看,单纯认为确权发证后会削弱自身权益,这主要是由于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认识。从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对确权发证任务的重视程度不高,专业素质也较低,对有些群众“不指认、不签字、不配合”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了工作进度的严重滞后。
四、解决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问题的对策
1、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措施。建立规范确权发证体系,探索简易有效的发证程序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体系,就是要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即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要严格采用规范化的文件,例如,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经过协商后达成和解,就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调解书。笔者认为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调解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作统一规定。另一方面,要细致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程序。既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也要保证法律政策的规定与实际相衔接。可以制定简易程序的发证规则,对于权属明晰、无争议的集体土地可采用程序较为简单的做法,从而提高发证效率。
2、重点排查解决权属争端,统一全国宗地的代码编码。对于土地权属争端要妥善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实际工作中的权属争端,要积极寻求历史资料的记载,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审批资料来解决争议,这是保护村民既有权益、维护稳定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缺乏历史资料的权属争端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例如《物权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争议宗地如何确定权属的相关规定。其次,要密切联系群众,对于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努力避免纠纷的扩大化。例如,可以让宗地争议当事人、村支书、一些村民代表和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共同商讨,听取各方意见,尽量促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另外,还要统一全国宗地代码编码,这是为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技术支持。
3、加强确权发证宣传力度,组建一支高素质工作队伍。对于关心其切身利益的广大农民群众,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在农民中普及基本土地法规政策,让群众掌握一定的法律手段。其二,要加强宣传力度,说明土地确权发证的重要性和目的,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首先,要明确工作任务的重要性,保证工作效率;其次,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既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熟练掌握确权发证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另外,还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例如,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搭建土地确权登记的网络平台,对宗地归属实行信息化的管理。
结束语: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多方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协助。因此,就必须完善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宣传力度,排查解决权属争端,从而着力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朱珍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03)
[2]宋才发.土地调查是依法保护耕地的现实基础[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3)
[3]韩宁.城乡统筹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1(06)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登记;问题;对策
为落实中央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2013年第二期主任基金应急项目设立《农村土地政策执行问题研究》子项目,对2004—2013年中央出台的农地承包、农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和征地制度改革等五大类土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只要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不能轻易地改动和否定;对现在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要合情、合理、合法对待。
2、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一般来说,土地确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产权归属进行认定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土地确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原则。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核,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资料记载和证书填写无误,发证及时。
三、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的问题
1、土地确权登记管理体系不健全,发证工作效率不高。目前,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体系依然不够健全。其一,体制管理较为落后,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办公规则和程序。例如,有的工作办公室忽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性,只将文件中的工作原则形式化地规定在办公细则中,而忽视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内容。其二,组织管理不完善,有些地区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工作小组。
2、历史遗留问题和权属争议较多,宗地编码较为紊乱。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首先,行政区划调整,土地历史问题严重。例如,有的村民随着户口的转移而互换土地,在若干年后出现土地界限不明确的现象。其次,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意识薄弱,因此,以往将土地承包给其他村民时未清晰划定土地地标和范围,导致土地在多次承包或者遗弃后造成争议。最后,从相关资料和确权技术上说,一方面,对于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之前的土地登记、审批档案等资料不全,因此解决权属争议也缺乏历史依据的支撑。另一方面,有些部门的宗地编码混乱,在一些跨县级行政区的土地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3、群众和少數干部思想认识不够,工作人员素质较低。部分工作人员和农民的认识不清楚,不了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村民的角度看,单纯认为确权发证后会削弱自身权益,这主要是由于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认识。从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对确权发证任务的重视程度不高,专业素质也较低,对有些群众“不指认、不签字、不配合”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了工作进度的严重滞后。
四、解决新时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问题的对策
1、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措施。建立规范确权发证体系,探索简易有效的发证程序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体系,就是要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即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要严格采用规范化的文件,例如,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经过协商后达成和解,就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调解书。笔者认为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调解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作统一规定。另一方面,要细致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程序。既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也要保证法律政策的规定与实际相衔接。可以制定简易程序的发证规则,对于权属明晰、无争议的集体土地可采用程序较为简单的做法,从而提高发证效率。
2、重点排查解决权属争端,统一全国宗地的代码编码。对于土地权属争端要妥善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实际工作中的权属争端,要积极寻求历史资料的记载,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审批资料来解决争议,这是保护村民既有权益、维护稳定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缺乏历史资料的权属争端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例如《物权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争议宗地如何确定权属的相关规定。其次,要密切联系群众,对于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努力避免纠纷的扩大化。例如,可以让宗地争议当事人、村支书、一些村民代表和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共同商讨,听取各方意见,尽量促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另外,还要统一全国宗地代码编码,这是为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技术支持。
3、加强确权发证宣传力度,组建一支高素质工作队伍。对于关心其切身利益的广大农民群众,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在农民中普及基本土地法规政策,让群众掌握一定的法律手段。其二,要加强宣传力度,说明土地确权发证的重要性和目的,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首先,要明确工作任务的重要性,保证工作效率;其次,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既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熟练掌握确权发证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另外,还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例如,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搭建土地确权登记的网络平台,对宗地归属实行信息化的管理。
结束语: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多方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协助。因此,就必须完善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宣传力度,排查解决权属争端,从而着力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朱珍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03)
[2]宋才发.土地调查是依法保护耕地的现实基础[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3)
[3]韩宁.城乡统筹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