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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明确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居民供热免税是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国家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对供热行业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