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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规定单一,影响了森林资源的市场形成,也不利于其生态保护。在遵循森林资源所有权公有制前提下,强化森林资源使用权体系,完善和扩展我国现有森林资源使用权类型,就必须承认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并通过立法确立采伐权、搞活使用权流转市场,同时,完善退耕还林补偿机制和取消生态效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