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ah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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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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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不起诉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支撑。近年来,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权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依然面临诸如受传统法治理念束缚、适用动能相对不足、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等现实问题的制约。检察机关应通过转变理念强化治理效能、增设量刑测算前置程序、完善不诉替代处罚体系、健全容错免责工作机制等措施,促使检察机关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上融入社会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