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减资制度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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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基本制度,对于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和公司发展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律层面制定公司资本制度,是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稳定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公司原来的实缴资本制度向公司认缴资本制度转变,其中包含了由严到宽的法律思维,目的是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但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针对公司运营阶段的资本制度却未能同时修订,致使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净资产之间不再相符,使得实际操作中股东运用减资方式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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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并存问题,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刑事立法以及审判实践未能很好地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学界存认识上的分歧导致:第一,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不够深入。例如,对如何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刑法学界通常以列举的方法加以界定,但对其范围莫衷一是。第二,偏重单个量刑情节的孤立研究,几乎没有注意到情节并存时的具体适用。而事实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起案件往往具有多种量刑情节,这些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或从严
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进而确定判处多少刑罚的审判活动。刑法对于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几种情形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必须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其审判结论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刑事抗诉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是,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了浮动幅度比较大的量刑空间,因而人
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核心,求刑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无论是在刑事法律的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我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求刑权的行使过程中,凸显的还只是定罪请求权,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诉讼实践中也没有行使本体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法治视野中,必须对检察官求刑权予以扩张和规制,设立与现代刑事诉讼相适应的检察官
刑罚裁量不仅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教授指出:“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影,它最明显地表现了近代派与古典派的对立。”因为,在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与已然之罪相适应,又要考虑预防未然之罪的需要。在确立量刑基准的时候,既要考虑报应刑(正义)论的要求,又要考虑目的刑(功利)论的需要,要在最大限度上吸收责任与预防的正当要素。因此,如何公正地量刑,是任何一
数罪并罚制度作为现代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刑法的苛厉,体现人道精神,保障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刑法规定的概括性、模糊性及不完善,致使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选取若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和理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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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经济的发展中起到指南针的作用,清楚的指明了发展方向,使得该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快、质量优.黑龙江省地处我国的东北部,毗邻俄罗斯和蒙古国.虽由于气候及地理位置的限制,使得黑龙江省的经济较中东部地区稍显劣势,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但黑龙江省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如煤炭、石油等资源.因此,要将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一优势在最大程度地转化为区域经济优势,促进黑龙江省经济高质
民意能否介入量刑,或者说法官能否将民意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就此问题早已存在激烈的争论。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关于死刑判决“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发言将民意与量刑的问题再一次变为坊问、学界辩论的焦点。反对民意介入量刑观点的主要论据之一,是以民意为根据进行量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如有观点所言,在刑事司法中,考虑民意,依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中国死刑制度的独创之作,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为死刑罪犯改过从新起到重要作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死缓适用作具体规定导致诸多酌定情节的存在,而酌定情节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使得死缓适用能够对刑事和解予以适当考虑,从而扩展了死缓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对刑事和解轻缓刑罚的作用进行一定限制,进而减少其负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