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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女性主义法学视角察之,从古希腊柏拉图到近代启蒙时期卢梭的法律思想,从古印度《摩奴法典》到近代《美国联邦宪法》的法律制度,受客观时代和主观认知的局限,在设定和赋权法律主体时,处处隐含以男性为重心的价值取向,步步固守男性公领域身份和女性私领域身份之二分法,牢牢强化前者优位后者低劣的模式,层层催化二十世纪之前的女性在法律界域居处被漠视、被轻待、被附属和被代表之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