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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71 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摘 要:托管业务是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于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的一项业务,并且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合同的签署,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安全的保管以及管理过程中银行需要完成相关管理职责。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对于托管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是较多的,但是在法律依据上对于托管业务相关条例还不够明确、不能够统一实施,这也导致托管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遗留问题。从我国相关的法律问题出发,托管业务相当证券、基金的托管业务,是要与法律直接挂钩的业务,受国家直接干预的关系。在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进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分为以下两点:一,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相对的法律风险;二,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法律风险。本文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法律风险;
0引言
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一种新颖的知识经济也随之渗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知识经济是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各种高科技技术通讯的使用、金融业更加广泛的发展,毫无疑问,这使商业银行面临了各种问题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增加,银行的业务也相应的随之减少,也许在往后的几十年中,更多的人会选择其他金融投资管理,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并不能够代替商业银行的信贷,可以说是无法替代。基于种种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更加需要在业务上面勇于创新,推动发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风险小、收益稳定的投资;托管业务涵盖的范围非常的广,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在业务的发展中完善内部发展,减少法律问题带来的风险,降低风险度,吸引业务源。
1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1法律依据不一致
在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中,运用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局限的,并且不是完全针对托管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托管业务唯一的法律依据,其他的业务办理过程所需的依据都不是完全适用在基金投资业务中的,而是从我国其他法律条例中引用过来的。在证券投资之外的托管业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运用相关部门所下达的规章、通知为依据办理的业务;另一种是大型商品交易上所运用的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相关款项。这样不完全是为了托管业务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会产生许多托管业务办理中的法律问题。
1.2法律条例运用产生的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同
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运用了许多的法律条例,多数部分不是由于托管业务而产生的,在不同的托管业务中,运用了各种各样相对合适的法律条例,对此,不同条例中管理人和托管人行使的权利不尽相同,这样在托管业务的实施中,会产生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说,根据合同的不同,在资产的管理与投资上,管理人与托管人有不能够同时做出相同的交易;根据权利的不同,在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选择上又有着明显的不同,两部不同的法律文书,对于这一项权利有着两个不同的解决方法,并且可能会出现两个对立的方法去解决同一个问题,这时候就会产生许多的矛盾,对业务的处理也会带来很多的损失[1]。
2托管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2.1托管人独立性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托管人的獨立性是能否进行托管业务的前提,也是托管人行使对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基本条件。就现在的管理条例而言,对于托管人的独立性没有给予出实质性的保障与维护。首先,在个人与企业的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完全行使管理人给出的条件去实施这一业务的开展,导致管理人对托管人在利益方面有了很大的制约,这也从根本上影响了托管人的独立性,从更深一个层面还能够影响到托管人的主体意志,无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完成这一业务的实行[2]。其次,由于条款的制约,可能导致托管业务单方面的终止或者解约。由于管理款项的不够完善,而管理方作为托管业务的主体,很有可能会利用其中的漏洞,做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由于管理方会在其内部更换管理人员,这也会导致托管人的独立性的权利行使产生障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一种连带责任的制度,就是说管理人、委托人由于共同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份额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有连带责任;这就显得很不公平,因为实行托管业务,管理的责任在管理人身上,是否会存在管理人导致了损失,而托管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还需要担任连带责任。这样会使得托管人无法从真正意义上行使独立的监督权力,甚至还会是委托人的利益遭到损失。
而这些情况的产生,并非全部归咎于商业银行,而是因为我国在托管业务中的立法还不够严明,不够具有针对性,需要在法律的完善之前,商业银行根据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来完成这一保障,除去恶意产生的损害问题。由各个协议来保证委托人的权益,也避免各方人员的连带责任带来的影响。
2.2托管业务中关联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
托管业务是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相互关联产生的业务,而这样的关联也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违反要求产生的法律风险;第二:违反了相关交易规定禁止的要求。相关的要求,在办理托管业务时,商业银行都能够有效的避免关联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但是,有些问题的关联程度没有一致性的要求,并且在相关条例中没有真正明确关联的含义,这也导致了其他的相关的關联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的办理中,对托管人明确关联的意义,其中的厉害,明确在签署的协议中,避免这一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3]。
3结语
商业银行在其他金融业一并发展的今日,需要作出更大的创新业务管理。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可以使得银行有稳定、并且长期的收益,还有新的资金来源去供给其他业务的应用,能够推动银行的发展。对于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加大管理、监督力度,真正的为托管人和银行带来利益。对于管理条例的不够完善,银行在合同协议中需要加强防范,避免对委托人和自身造成损失,加强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信任度,有效避免法律问题可能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江鸿,郑宏韬,黄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J].金融论坛,2012,05:38-45.
[2]韩永杰.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07:187-188.
[3]蔡云红.中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3,(7),07:127-134.
摘 要:托管业务是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于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的一项业务,并且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合同的签署,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安全的保管以及管理过程中银行需要完成相关管理职责。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对于托管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是较多的,但是在法律依据上对于托管业务相关条例还不够明确、不能够统一实施,这也导致托管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遗留问题。从我国相关的法律问题出发,托管业务相当证券、基金的托管业务,是要与法律直接挂钩的业务,受国家直接干预的关系。在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进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分为以下两点:一,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相对的法律风险;二,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法律风险。本文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法律风险;
0引言
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一种新颖的知识经济也随之渗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知识经济是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各种高科技技术通讯的使用、金融业更加广泛的发展,毫无疑问,这使商业银行面临了各种问题的挑战。随着金融机构的增加,银行的业务也相应的随之减少,也许在往后的几十年中,更多的人会选择其他金融投资管理,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并不能够代替商业银行的信贷,可以说是无法替代。基于种种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更加需要在业务上面勇于创新,推动发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风险小、收益稳定的投资;托管业务涵盖的范围非常的广,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在业务的发展中完善内部发展,减少法律问题带来的风险,降低风险度,吸引业务源。
1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1法律依据不一致
在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中,运用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局限的,并且不是完全针对托管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托管业务唯一的法律依据,其他的业务办理过程所需的依据都不是完全适用在基金投资业务中的,而是从我国其他法律条例中引用过来的。在证券投资之外的托管业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运用相关部门所下达的规章、通知为依据办理的业务;另一种是大型商品交易上所运用的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相关款项。这样不完全是为了托管业务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会产生许多托管业务办理中的法律问题。
1.2法律条例运用产生的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同
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运用了许多的法律条例,多数部分不是由于托管业务而产生的,在不同的托管业务中,运用了各种各样相对合适的法律条例,对此,不同条例中管理人和托管人行使的权利不尽相同,这样在托管业务的实施中,会产生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说,根据合同的不同,在资产的管理与投资上,管理人与托管人有不能够同时做出相同的交易;根据权利的不同,在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选择上又有着明显的不同,两部不同的法律文书,对于这一项权利有着两个不同的解决方法,并且可能会出现两个对立的方法去解决同一个问题,这时候就会产生许多的矛盾,对业务的处理也会带来很多的损失[1]。
2托管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2.1托管人独立性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托管人的獨立性是能否进行托管业务的前提,也是托管人行使对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基本条件。就现在的管理条例而言,对于托管人的独立性没有给予出实质性的保障与维护。首先,在个人与企业的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完全行使管理人给出的条件去实施这一业务的开展,导致管理人对托管人在利益方面有了很大的制约,这也从根本上影响了托管人的独立性,从更深一个层面还能够影响到托管人的主体意志,无法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完成这一业务的实行[2]。其次,由于条款的制约,可能导致托管业务单方面的终止或者解约。由于管理款项的不够完善,而管理方作为托管业务的主体,很有可能会利用其中的漏洞,做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由于管理方会在其内部更换管理人员,这也会导致托管人的独立性的权利行使产生障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一种连带责任的制度,就是说管理人、委托人由于共同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份额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有连带责任;这就显得很不公平,因为实行托管业务,管理的责任在管理人身上,是否会存在管理人导致了损失,而托管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还需要担任连带责任。这样会使得托管人无法从真正意义上行使独立的监督权力,甚至还会是委托人的利益遭到损失。
而这些情况的产生,并非全部归咎于商业银行,而是因为我国在托管业务中的立法还不够严明,不够具有针对性,需要在法律的完善之前,商业银行根据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来完成这一保障,除去恶意产生的损害问题。由各个协议来保证委托人的权益,也避免各方人员的连带责任带来的影响。
2.2托管业务中关联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
托管业务是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相互关联产生的业务,而这样的关联也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违反要求产生的法律风险;第二:违反了相关交易规定禁止的要求。相关的要求,在办理托管业务时,商业银行都能够有效的避免关联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但是,有些问题的关联程度没有一致性的要求,并且在相关条例中没有真正明确关联的含义,这也导致了其他的相关的關联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的办理中,对托管人明确关联的意义,其中的厉害,明确在签署的协议中,避免这一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3]。
3结语
商业银行在其他金融业一并发展的今日,需要作出更大的创新业务管理。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可以使得银行有稳定、并且长期的收益,还有新的资金来源去供给其他业务的应用,能够推动银行的发展。对于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加大管理、监督力度,真正的为托管人和银行带来利益。对于管理条例的不够完善,银行在合同协议中需要加强防范,避免对委托人和自身造成损失,加强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信任度,有效避免法律问题可能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江鸿,郑宏韬,黄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J].金融论坛,2012,05:38-45.
[2]韩永杰.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07:187-188.
[3]蔡云红.中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3,(7),07:12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