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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令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是对于体罚的概念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实践中老师“不想管,不敢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在禁止体罚的前提下,将有形力量的合理使用从体罚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规范与案例相结合的制度,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依据。我国应借鉴日本教育惩戒的相关经验,厘定体罚和有形力量合理使用的边界,以个案判断的原则来确定有形力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并尽快建立我国的教育惩戒指导性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