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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深交所创业板274家企业2010~2013年相关财务及管理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并通过两阶段系统GMM法对模型进行估计,分析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大于非国有企业;对信息技术业的激励效应大于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随企业地区“东-中-西”迁移呈现出递减趋势。
关键词:R&D投入;税收优惠;激励效应
一、引言
2014年,我国GDP总量达636463亿元,折合为美元后,首次突破10万亿美元大关,成为继美国之后又一个“10万亿美元俱乐部成员”。我国GDP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是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但是,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我国始终无法跻身世界经济强国行列。
面对新形势下来自国内的发展压力和国外的竞争压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解决企业研发投入不足问题的需要具体做法。本文将着重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及建议。
二、文献综述
企业研发活动需要政府补助的支持。由Romer(1986)、Lucas(1988)所开创的经济学内生增长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活动应视为经济增长模型中的内生变量,即:政府可以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对企业的间接资助,从而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提高企业研发与创新的能力。由于企业研发与创新投入具有高风险性与不确定性等一系列特点,因此李丽青(2007)提出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激励企业的R&D投入,以弥补企业R&D投资市场的失灵。同时,解维敏(2009)提出,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金额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然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果,学术界颇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闫维洁(2007)提出,我国规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会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李娟(2014)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对中国制造业中电子公司2009~2012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处理,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虽然比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具有更高的R&D支出增长率,但系数并不显著。
部分学者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与创新具有显著激励效果这一结论。周克清、景娇(2012)以2009~2011年招股的273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同样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就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进行检验。发现税收优惠政策能显著影响企业的R&D投入。夏力(2012)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法进行实证检验,提出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企业R&D投入强度增大和专利数量增加,且只有在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和高管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本文吸收借鉴了上述研究的优点,同时也对前人研究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首次运用广义矩估计法(GMM)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通过引入因变量、自变量的滞后项,有效解决了内生性问题和异方差问题,研究结论更令人信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0~2013年深交所创业板证券代码为300001至300427的上市公司年报,共计427家企业,剔除掉数据缺失企业153家,还剩274家企业。在本文模型构建中,所需原始数据全部从上述创业板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手工摘录整理得出。考虑到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以上数据统一经过winsor缩尾方法处理,阈值为0.01。
创业板企业大多为具有很大成长空间的高科技企业,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上有突出作用。但由于这部分高科技企业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其在研发过程中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国家往往会给予这些企业直接的政府补助或间接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它们加大科研投入。因此,在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上,创业板企业数据具有典型性。
(二)变量选择
1. 被解释变量:企业当期R&D投入强度
本文以企业当年R&D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值rd作为衡量R&D投入强度的指标。比值越大,R&D投入强度越大,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越高;比值越小,R&D投入强度越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越低。
2. 解释变量:企业所得税优惠率
由于企业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优惠税额计算繁杂,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标来综合衡量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是从事相关研究的关键。在早期的研究中,虚拟变量法以其简便性好、可操作性强而广受欢迎(Swenson,1992;Berger,1993)。之后,学者们大多直接以企业的实际税率(周克清、景姣,2012)或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总额(李旭红、马雯,2014)作为衡量指标。在衡量一国宏观税负水平时,B指数也是常用指标。B指数是指“企业1美元研发投入的实际税后成本”,1-B衡量的是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刘初旺,2012;Sabina Hodzic,2013)。但由于本文从微观视角考察,需要知道单个企业税负水平,所以不适宜采用B指数这类宏观衡量指标。
本文参照任增蕊(2011)的做法,构建衡量企业税收优惠程度的指标所得税优惠率ti。其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优惠率ti=法定税率25%-企业当期所得税实际税负
其中, 企业当期所得税实际税负=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税前利润总额
由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企业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可能不一致(Siegfrued,1974),与名义税率相比,实际税负更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税收负担。假设企业不享受任何税率形式或非税率形式的所得税优惠,那么其适用税率应为法定税率25%。因此,“法定税率25%——所得税实际税负”能如实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负程度。
3. 其他控制变量
有企业上期R&D投入强度、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对科研重视程度。
(三)描述统计
表2给出了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及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2010~2013年期间,被解释变量企业R&D投入强度rd的均值为6.76%,其中最小值为0.19%,最大值为39.9%。解释变量所得税优惠率ti的均值为9.06%,其中最小值为-48.3%,最大值为34.9%。
四、实证分析
(一)模型建立
为考察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本文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为因变量,以企业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率为自变量,同时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建立如下静态面板计量模型:
rdit=c+β1tiit+β2trit+β3lnsizeit+β4L.lnsizeit+β5roeit+β6L.roeit+ai+εt+vit
本文将采用混合普通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固定效应(Fixed Effects, FE)和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s, RE)三种方法对静态模型进行估计。然而,静态面板模型忽视了因变量的滞后项对其本身的动态影响,可能使估计结果产生较大的偏误。为解决该问题,本文特建立如下动态面板模型:
rdit=c+β1Llrdit+β2tiit+β3trit+β4L.lnsizeit+β5L.lnsizeit+β6roeit+β7L.roeit+ai+εt+vit
其中,L.rdit为因变量的滞后项,表示第i家企业第t-1年的研发投入强度。
(二)实证结果
1.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总体激励效果
本文以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rd)为因变量,以企业当期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率(ti)、技术人员占比(tr)、当期资产总额(lnsize)及其滞后项(L.lnsize)、当期净资产收益率( roe)及其滞后项(L.roe)为自变量,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实证分析,从而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是否存在激励效应、存在多大的激励效应。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中的A、B两栏分别给出了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的估计结果。表3中的第(1)列为用混合OLS法对静态模型进行估计得到的回归结果,该方法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异质性;表3第(2)、(3)列表示用固定效应法和随机效应法对静态模型进行估计后得到的回归结果,这两种方法考虑到了个体的异质性,但忽视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对其本身的动态影响,可能导致估计值与真实值存在较大偏离。表3第(4)、(5)列表示用两阶段差分GMM法和两阶段系统GMM法对动态模型进行估计后得到的回归结果,这两种方法均能避免遗漏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与两阶段差分GMM法相比,两阶段系统GMM法通过进一步引入水平方程,并且以差分变量的滞后项作为水平方程中相应变量的工具变量,使估计结果更准确有效。
综上分析,两阶段系统GMM优于其他几种估计方法,本文将根据两阶段GMM估计结果对模型各系数及其显著性作出解释。通过对表3第(5)列的观察,可以发现:ti的系数为正值0.0223,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除此之外,L.rd的系数约为1,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表明企业上期研发投入强度与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由于企业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具有一定的持续期,为避免持续期内由于投入不足而使研发计划搁浅、造成较大的沉没成本损失,企业会保持较为稳定的研发投入强度,因此上期研发投入强度会对当期研发投入强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2. 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差异
本文按实际控制人性质将样本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行业,国有企业必须占据主导地位。而要在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保持主导地位,发挥领头作用,国有企业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创新,占据产品、技术、工艺的制高点。另外,企业研发成果的数量也是国企管理者业绩评估、升迁考核的重要标准,国企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研发投入更加重视。
为验证上述假设,本文将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相关数据分别代入动态面板模型,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均具有显著正效应,但在国有企业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更大: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使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944个百分点,但仅使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218个百分点。回归结果证明了之前所提出的假设: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要大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于面临的研发风险更小、内在研发动力更大,会更愿意将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节余资金用于增加研发投入。 另外,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而言,企业上期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都具有显著正效应。然而二者的L.rd值有所差异,国企的L.rd值大于1,非国企的L.rd值小于1,这可能与国企更重视研发活动,追求研发投入强度稳定增长有关。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行业差异
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可能存在差异。我们可以通过将制造业、信息技术业企业的相关数据分别代入动态模型,来验证上述假设。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在制造业中,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153个百分点,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激励效应不显著;在信息技术业中,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43个百分点,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激励效应显著。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在于:相对于传统制造业来讲,信息技术行业属于“高精尖”行业,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快,只有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提升产品性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信息技术行业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企业通过承担一定的研发风险,就有可能获得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丰厚利润。因此,受外在竞争压力和内在逐利动机的影响,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可能更愿意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节余资金更多地用于研发活动,导致更高的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结果也印证了之前的假设: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可能存在差异。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地区差异
按照传统划分方法,可将我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地区。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在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东部地区企业面临更好的市场环境,但同时也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因此本文猜测:东部地区企业由于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将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节余资金用于增大研发强度的可能性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
为验证上述假设,本文将不同区域企业的相关数据分别代入面板模型,实证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为正且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276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04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反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下降0.003个百分点。实证结果证实了之前的假设:税收优惠程度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存在地区差异。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对东部地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主要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企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研发动力强,愿意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节余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相比之下,西部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经济欠发达,企业大多从事农林牧业、采矿业等活动,由于行业特点本不需要多大的研发投入。因此,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不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深交所创业板274家企业为研究样本,手工摘录其2010~2013年相关数据,建立以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为因变量、以企业所得税优惠率为自变量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并运用两阶段系统GMM法对模型进行估计,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得到如下结论: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至少提高0.02个百分点。
1.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均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显著正效应,但效应大小存在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更大: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会使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94个百分点,但仅会使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22个百分点。
2. 在制造业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存在正向激励效应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15个百分点;但在信息技术业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存在激励效应且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43个百分点。
3. 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为正且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28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04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反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下降0.003个百分点。
根据研究结果,为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现阶段我国应在已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策改革,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具体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优惠力度,促进税收优惠形式多样化
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非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但其激励效果不如国有企业。因此,要丰富对非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形式,增大对非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使税收优惠能够覆盖更多的研发环节。如针对研发初期融资困难,允许研发相关的部分财务费用税前列支;针对研发中期机器设备更新快,允许用高科技设备出资额的一定比率抵免企业年末应纳所得税额;研发后期还可以税率式优惠鼓励企业对研发成果的维护,保证企业研发的可持续性。 2. 促进各行业、各地区税收优惠的均衡发展
通过研究结论不难发现,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程度明显受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影响。因此,在制定总体税收优惠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发展特点及企业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促进各行业、各地区均衡发展。
3. 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监控和评估
本研究中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在企业所有制形式、行业、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税收优惠制度在设计、实施等方面的不规范。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优化其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激励作用,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的监控,建立能够正确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真实规模与实际效益的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在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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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R&D投入;税收优惠;激励效应
一、引言
2014年,我国GDP总量达636463亿元,折合为美元后,首次突破10万亿美元大关,成为继美国之后又一个“10万亿美元俱乐部成员”。我国GDP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是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但是,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我国始终无法跻身世界经济强国行列。
面对新形势下来自国内的发展压力和国外的竞争压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解决企业研发投入不足问题的需要具体做法。本文将着重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及建议。
二、文献综述
企业研发活动需要政府补助的支持。由Romer(1986)、Lucas(1988)所开创的经济学内生增长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活动应视为经济增长模型中的内生变量,即:政府可以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对企业的间接资助,从而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提高企业研发与创新的能力。由于企业研发与创新投入具有高风险性与不确定性等一系列特点,因此李丽青(2007)提出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激励企业的R&D投入,以弥补企业R&D投资市场的失灵。同时,解维敏(2009)提出,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金额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然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果,学术界颇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闫维洁(2007)提出,我国规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会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李娟(2014)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对中国制造业中电子公司2009~2012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处理,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虽然比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具有更高的R&D支出增长率,但系数并不显著。
部分学者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与创新具有显著激励效果这一结论。周克清、景娇(2012)以2009~2011年招股的273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同样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就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进行检验。发现税收优惠政策能显著影响企业的R&D投入。夏力(2012)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法进行实证检验,提出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企业R&D投入强度增大和专利数量增加,且只有在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和高管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本文吸收借鉴了上述研究的优点,同时也对前人研究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首次运用广义矩估计法(GMM)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通过引入因变量、自变量的滞后项,有效解决了内生性问题和异方差问题,研究结论更令人信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0~2013年深交所创业板证券代码为300001至300427的上市公司年报,共计427家企业,剔除掉数据缺失企业153家,还剩274家企业。在本文模型构建中,所需原始数据全部从上述创业板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手工摘录整理得出。考虑到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以上数据统一经过winsor缩尾方法处理,阈值为0.01。
创业板企业大多为具有很大成长空间的高科技企业,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上有突出作用。但由于这部分高科技企业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其在研发过程中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国家往往会给予这些企业直接的政府补助或间接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它们加大科研投入。因此,在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上,创业板企业数据具有典型性。
(二)变量选择
1. 被解释变量:企业当期R&D投入强度
本文以企业当年R&D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值rd作为衡量R&D投入强度的指标。比值越大,R&D投入强度越大,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越高;比值越小,R&D投入强度越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越低。
2. 解释变量:企业所得税优惠率
由于企业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优惠税额计算繁杂,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标来综合衡量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是从事相关研究的关键。在早期的研究中,虚拟变量法以其简便性好、可操作性强而广受欢迎(Swenson,1992;Berger,1993)。之后,学者们大多直接以企业的实际税率(周克清、景姣,2012)或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总额(李旭红、马雯,2014)作为衡量指标。在衡量一国宏观税负水平时,B指数也是常用指标。B指数是指“企业1美元研发投入的实际税后成本”,1-B衡量的是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程度(刘初旺,2012;Sabina Hodzic,2013)。但由于本文从微观视角考察,需要知道单个企业税负水平,所以不适宜采用B指数这类宏观衡量指标。
本文参照任增蕊(2011)的做法,构建衡量企业税收优惠程度的指标所得税优惠率ti。其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优惠率ti=法定税率25%-企业当期所得税实际税负
其中, 企业当期所得税实际税负=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税前利润总额
由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企业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可能不一致(Siegfrued,1974),与名义税率相比,实际税负更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税收负担。假设企业不享受任何税率形式或非税率形式的所得税优惠,那么其适用税率应为法定税率25%。因此,“法定税率25%——所得税实际税负”能如实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负程度。
3. 其他控制变量
有企业上期R&D投入强度、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对科研重视程度。
(三)描述统计
表2给出了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及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2010~2013年期间,被解释变量企业R&D投入强度rd的均值为6.76%,其中最小值为0.19%,最大值为39.9%。解释变量所得税优惠率ti的均值为9.06%,其中最小值为-48.3%,最大值为34.9%。
四、实证分析
(一)模型建立
为考察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本文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为因变量,以企业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率为自变量,同时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建立如下静态面板计量模型:
rdit=c+β1tiit+β2trit+β3lnsizeit+β4L.lnsizeit+β5roeit+β6L.roeit+ai+εt+vit
本文将采用混合普通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固定效应(Fixed Effects, FE)和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s, RE)三种方法对静态模型进行估计。然而,静态面板模型忽视了因变量的滞后项对其本身的动态影响,可能使估计结果产生较大的偏误。为解决该问题,本文特建立如下动态面板模型:
rdit=c+β1Llrdit+β2tiit+β3trit+β4L.lnsizeit+β5L.lnsizeit+β6roeit+β7L.roeit+ai+εt+vit
其中,L.rdit为因变量的滞后项,表示第i家企业第t-1年的研发投入强度。
(二)实证结果
1.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总体激励效果
本文以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rd)为因变量,以企业当期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率(ti)、技术人员占比(tr)、当期资产总额(lnsize)及其滞后项(L.lnsize)、当期净资产收益率( roe)及其滞后项(L.roe)为自变量,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实证分析,从而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是否存在激励效应、存在多大的激励效应。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中的A、B两栏分别给出了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的估计结果。表3中的第(1)列为用混合OLS法对静态模型进行估计得到的回归结果,该方法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异质性;表3第(2)、(3)列表示用固定效应法和随机效应法对静态模型进行估计后得到的回归结果,这两种方法考虑到了个体的异质性,但忽视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对其本身的动态影响,可能导致估计值与真实值存在较大偏离。表3第(4)、(5)列表示用两阶段差分GMM法和两阶段系统GMM法对动态模型进行估计后得到的回归结果,这两种方法均能避免遗漏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与两阶段差分GMM法相比,两阶段系统GMM法通过进一步引入水平方程,并且以差分变量的滞后项作为水平方程中相应变量的工具变量,使估计结果更准确有效。
综上分析,两阶段系统GMM优于其他几种估计方法,本文将根据两阶段GMM估计结果对模型各系数及其显著性作出解释。通过对表3第(5)列的观察,可以发现:ti的系数为正值0.0223,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除此之外,L.rd的系数约为1,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表明企业上期研发投入强度与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由于企业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具有一定的持续期,为避免持续期内由于投入不足而使研发计划搁浅、造成较大的沉没成本损失,企业会保持较为稳定的研发投入强度,因此上期研发投入强度会对当期研发投入强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2. 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差异
本文按实际控制人性质将样本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行业,国有企业必须占据主导地位。而要在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保持主导地位,发挥领头作用,国有企业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创新,占据产品、技术、工艺的制高点。另外,企业研发成果的数量也是国企管理者业绩评估、升迁考核的重要标准,国企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研发投入更加重视。
为验证上述假设,本文将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相关数据分别代入动态面板模型,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均具有显著正效应,但在国有企业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更大: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使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944个百分点,但仅使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218个百分点。回归结果证明了之前所提出的假设: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要大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于面临的研发风险更小、内在研发动力更大,会更愿意将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节余资金用于增加研发投入。 另外,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而言,企业上期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都具有显著正效应。然而二者的L.rd值有所差异,国企的L.rd值大于1,非国企的L.rd值小于1,这可能与国企更重视研发活动,追求研发投入强度稳定增长有关。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行业差异
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可能存在差异。我们可以通过将制造业、信息技术业企业的相关数据分别代入动态模型,来验证上述假设。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在制造业中,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153个百分点,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激励效应不显著;在信息技术业中,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43个百分点,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激励效应显著。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在于:相对于传统制造业来讲,信息技术行业属于“高精尖”行业,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快,只有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提升产品性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信息技术行业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企业通过承担一定的研发风险,就有可能获得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丰厚利润。因此,受外在竞争压力和内在逐利动机的影响,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可能更愿意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节余资金更多地用于研发活动,导致更高的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结果也印证了之前的假设: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可能存在差异。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地区差异
按照传统划分方法,可将我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地区。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在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东部地区企业面临更好的市场环境,但同时也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因此本文猜测:东部地区企业由于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将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节余资金用于增大研发强度的可能性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
为验证上述假设,本文将不同区域企业的相关数据分别代入面板模型,实证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为正且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276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04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反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下降0.003个百分点。实证结果证实了之前的假设:税收优惠程度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存在地区差异。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对东部地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主要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企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研发动力强,愿意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节余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相比之下,西部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经济欠发达,企业大多从事农林牧业、采矿业等活动,由于行业特点本不需要多大的研发投入。因此,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不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深交所创业板274家企业为研究样本,手工摘录其2010~2013年相关数据,建立以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为因变量、以企业所得税优惠率为自变量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并运用两阶段系统GMM法对模型进行估计,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得到如下结论: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至少提高0.02个百分点。
1.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均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显著正效应,但效应大小存在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更大: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会使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94个百分点,但仅会使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提高0.022个百分点。
2. 在制造业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存在正向激励效应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15个百分点;但在信息技术业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存在激励效应且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将提高0.043个百分点。
3. 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为正且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28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上升0.004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反向激励作用但不显著,所得税优惠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当期研发投入强度将下降0.003个百分点。
根据研究结果,为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现阶段我国应在已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策改革,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具体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优惠力度,促进税收优惠形式多样化
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非国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但其激励效果不如国有企业。因此,要丰富对非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形式,增大对非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使税收优惠能够覆盖更多的研发环节。如针对研发初期融资困难,允许研发相关的部分财务费用税前列支;针对研发中期机器设备更新快,允许用高科技设备出资额的一定比率抵免企业年末应纳所得税额;研发后期还可以税率式优惠鼓励企业对研发成果的维护,保证企业研发的可持续性。 2. 促进各行业、各地区税收优惠的均衡发展
通过研究结论不难发现,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程度明显受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影响。因此,在制定总体税收优惠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发展特点及企业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促进各行业、各地区均衡发展。
3. 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监控和评估
本研究中发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在企业所有制形式、行业、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税收优惠制度在设计、实施等方面的不规范。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优化其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激励作用,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的监控,建立能够正确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真实规模与实际效益的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在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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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