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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保证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三家制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各地,并结合即将颁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地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