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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伦理和一般道德要求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应该危害对方的利益,以保持信任关系的稳定。但这种信任关系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委托关系内部成员间相互容隐的现象,这无疑会对犯罪控制、实现治安利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信任关系与法律关系间存在张力,两种利益间的协调成为问题。应当明确法律尤其是刑法决不能伤害人性道德的基本价值,同时在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矛盾问题的解决上,应考虑实际情况,不可偏执于一端,以寻求平衡共存为最妥善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