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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系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和界定,从释法主体的角度而言,立法解释无疑具有权威性,且属于效力最高的有权解释。按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这便是现行的地方立法解释体制。据不完全统计,仅截止到2003年底,各地制定颁行的地方性法规就已达7000多件,可谓数量众多,所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而相关的立法解释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不能不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部分地方性法规出台后,由于相关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或者颁行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歧义或执法模糊,需立法机关对原法规做出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的大量颁布,法规清理工作又相对滞后,法规之间的交叉和冲突也不能完全避免(尤其是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尤为明显),这同样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调整范围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做出解释和界定。其次,囿于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化和利益化的倾向很难克服,而由于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解释中长期缺位,使得某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具体应用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甚至曲解立法原意,谋取本部门利益,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上述种种情形说明,加强地方立法解释工作已势在必行。
当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加强这一工作也应依据实际情况扎实有序地进行。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其一,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对地方立法解释工作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盘予以规划和考虑,改变那种长期忽视立法解释工作的倾向。其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和了解已颁行法规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或执法中出现的障碍,这是做好立法解释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三,为加强地方立法解释工作提供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力保障。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部门或研究部门设立相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逐步探索和研究较具可行性的工作模式,以保证立法解释工作的务实和高效。其四,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各地方立法机关可适时制定或修订专门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的法规或制度,使这一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首先,部分地方性法规出台后,由于相关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或者颁行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歧义或执法模糊,需立法机关对原法规做出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的大量颁布,法规清理工作又相对滞后,法规之间的交叉和冲突也不能完全避免(尤其是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尤为明显),这同样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调整范围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做出解释和界定。其次,囿于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化和利益化的倾向很难克服,而由于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解释中长期缺位,使得某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具体应用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甚至曲解立法原意,谋取本部门利益,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上述种种情形说明,加强地方立法解释工作已势在必行。
当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加强这一工作也应依据实际情况扎实有序地进行。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其一,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对地方立法解释工作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盘予以规划和考虑,改变那种长期忽视立法解释工作的倾向。其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和了解已颁行法规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或执法中出现的障碍,这是做好立法解释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三,为加强地方立法解释工作提供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力保障。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部门或研究部门设立相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逐步探索和研究较具可行性的工作模式,以保证立法解释工作的务实和高效。其四,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各地方立法机关可适时制定或修订专门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的法规或制度,使这一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