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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于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审查员往往会指出组分和组分的含量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容易地获得或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造成一种主观臆断的印象。笔者希望通过案例对组合物发明审查意见中"有限次试验"进行讨论,并由此进一步讨论撰写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在后期答复审查意见时如何应对"有限次试验"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