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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今年5月4日,北京律师刘云雷一纸诉状将“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据刘介绍,当时他也把周杰伦一起列为被告,但被立案法官拒绝。
6月18号,在法院即将开庭前,刘云雷突然撤诉。
还原“注销门”事件
今年4月,西部一家媒体的一篇报道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已于9个月前注销了“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但该产品仍在销售。
这一报道拉开了仁和“注销门”事件的序幕。此后,健康时报、成都商报等众多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众多消费者开始关注此事。
“谁用谁闪亮”,正是“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这句广告语,它通过明星周杰伦进入公众视野。2006年12月12日,周杰伦与仁和集团签约,以1800万的身价成了“闪亮”品牌的代言人。次日,即开拍广告。
去年7月25日,陕西省药监局签发了陕食药监法函(2007)36号文件,文件显示: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陕食药监健用字06050190号(更1))的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已被注销,同时要求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据媒体报道,在该文件签发之后,“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仍在销售。
针对陕西省药监局的文件及媒体报道,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随即发表声明表示,去年7月注销“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批准文号是由于政策调整,并不是因为该产品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均为批准文号注销前生产的。
《陕西省保健用品分类目录》显示,眼部保健类仅包含眼贴和康复保健器具,“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明显不属于目录中的产品。同时,陕西省药监局所发的文件,也没有对注销原因做详细说明。
健康时报记者通过与陕西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平出示的“闪亮”明目液的备案说明书相对照,发现“闪亮”明目液涉嫌篡改说明书11处,其中包括出品单位、地址、有效期和用量等。
对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他们的说明书“均严格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审核备案文件’进行标注。”,因该产品由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与公司联合生产,故在说明书上增加了公司地址、邮编等内容。
张平表示,按照《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产品名称、出品单位、地址是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的,而说明书上的其他内容一般是不允许变更的。
为公众利益维权
今年4月26日,刘云雷在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购买了“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几天后,他从媒体得知,该产品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已经在9个月前被注销,刘云雷非常气愤,“一个知名企业为了一己私利,竟然生产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5月4日,刘云雷一纸诉状将“闪亮”的生产商、销售商告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他认为,“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在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被注销后仍然生产、销售,并且篡改说明书,误导和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生产、销售,并要周杰伦停止“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代言行为,避免继续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失。
经媒体报道后,周杰伦大陆地区的经纪公司在周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周杰伦代言的是“闪亮”品牌系列的另一产品,不是仁和“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同时他们“深信仁和公司以及其旗下的产品不会出现报道中的问题”。
“周杰伦作为一个歌手、知名人士,在没有审核产品相关基本材料的情况下为其代言,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闪亮的违法行为,对其代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云雷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仁和闪亮舒缓明目液的包装上有周杰伦的照片,并且‘谁用谁闪亮’的广告也是他拍的,当然要将他列为被告”。
在立案时,刘曾把周杰伦一起列为了被告,但立案法官以《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为借口不同意将周杰伦列为被告,为了能尽早立案,以达到提醒广大消费者的目的,他把周杰伦从被告中撤了下来,并表示在开庭的时候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追加周杰伦为被告,以规范明星代言市场的混乱行为。
据媒体报道,此前著名打假人士王海曾在成都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并向四川省工商局递交了举报材料,在材料中要求对企业处罚,没收周杰伦的非法所得1800万元。
此前,专家曾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企业代言法或细化广告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代言人的相关责任以及处罚条例。此外,还建议建立代言诚信档案,对代言不实者应取消其代言资格。
闪亮诉讼风暴开始
就在众多媒体翘首期盼“闪亮”开庭的时候,刘云雷律突然撤诉,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诉书。刘云雷律师的这一行为令众人困惑,他的这一举止与当初立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信誓旦旦形成非常大的反差。是双方已达成调解还是别的原因呢?
“我没有和仁和达成任何调解协议,撤诉也完全是处于诉讼角度考虑的。当初立案的时候没能把周杰伦列为共同被告,考虑到开庭后再追加周杰伦为被告会影响诉讼进程。因此,撤诉是为了重新立案时把周杰伦一起列为被告。”刘云雷在接受采访时确认自己已经撤诉。同时说,“立案后,有部分消费者找到了我,希望可以代理起诉闪亮。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在和部分消费者代表商量后,我们决定在不同的法院分别起诉,当初急于立案提醒公众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于是就撤诉了,没有别的什么原因。”
消费者于女士说,她是一名IT职员,是周杰伦的铁杆粉丝,使用仁和“闪亮”完全是因为该产品是周杰伦给代言的。当初看到关于“仁和闪亮”明目液的相关报道后,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更不能相信自己的偶像会给该产品代言。在得知消费者刘云雷把闪亮告上法庭后,也决定向法院起诉,鉴于消费者刘云雷是律师,于是决定委托刘云雷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刘云雷律师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并愿意免费代理。
集体维权转为公益诉讼
“我这么做,是为了让他们停止销售这个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和代言人出来承认错误,同时也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进行集体诉讼,同时也是公益诉讼。”刘云雷如是解释自己坚持并愿意代理其他消费者诉讼的原因。
中国法律信息网公开信息显示,公益诉讼不是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它指的是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结合我这些年的从业经历,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阻力还是行政干预,同时国家也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谈及公益诉讼,刘这样说。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撰文指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存在大量从实体权利方面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但普遍缺乏可诉性;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的宪法和诉讼法并不排斥公益诉讼,但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针对当地的社会敏感问题或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法院对此存在种种顾虑,不愿轻易介入,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做出一些限制。因此,立法规制的缺陷和司法机关的消极态度是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
江伟认为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中,需要鼓励个人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也要改变对公益诉讼的消极态度,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律师对公益诉讼的积极参与是公益诉讼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全球性现象,我们要做的正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真正使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江伟如是表述。
今年5月4日,北京律师刘云雷一纸诉状将“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据刘介绍,当时他也把周杰伦一起列为被告,但被立案法官拒绝。
6月18号,在法院即将开庭前,刘云雷突然撤诉。
还原“注销门”事件
今年4月,西部一家媒体的一篇报道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已于9个月前注销了“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但该产品仍在销售。
这一报道拉开了仁和“注销门”事件的序幕。此后,健康时报、成都商报等众多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众多消费者开始关注此事。
“谁用谁闪亮”,正是“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这句广告语,它通过明星周杰伦进入公众视野。2006年12月12日,周杰伦与仁和集团签约,以1800万的身价成了“闪亮”品牌的代言人。次日,即开拍广告。
去年7月25日,陕西省药监局签发了陕食药监法函(2007)36号文件,文件显示: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陕食药监健用字06050190号(更1))的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已被注销,同时要求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据媒体报道,在该文件签发之后,“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仍在销售。
针对陕西省药监局的文件及媒体报道,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随即发表声明表示,去年7月注销“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批准文号是由于政策调整,并不是因为该产品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均为批准文号注销前生产的。
《陕西省保健用品分类目录》显示,眼部保健类仅包含眼贴和康复保健器具,“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明显不属于目录中的产品。同时,陕西省药监局所发的文件,也没有对注销原因做详细说明。
健康时报记者通过与陕西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平出示的“闪亮”明目液的备案说明书相对照,发现“闪亮”明目液涉嫌篡改说明书11处,其中包括出品单位、地址、有效期和用量等。
对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他们的说明书“均严格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审核备案文件’进行标注。”,因该产品由西北大学生命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究中心与公司联合生产,故在说明书上增加了公司地址、邮编等内容。
张平表示,按照《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产品名称、出品单位、地址是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的,而说明书上的其他内容一般是不允许变更的。
为公众利益维权
今年4月26日,刘云雷在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购买了“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几天后,他从媒体得知,该产品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已经在9个月前被注销,刘云雷非常气愤,“一个知名企业为了一己私利,竟然生产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5月4日,刘云雷一纸诉状将“闪亮”的生产商、销售商告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他认为,“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在生产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被注销后仍然生产、销售,并且篡改说明书,误导和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生产、销售,并要周杰伦停止“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的代言行为,避免继续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失。
经媒体报道后,周杰伦大陆地区的经纪公司在周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周杰伦代言的是“闪亮”品牌系列的另一产品,不是仁和“闪亮”牌亮瞳舒缓明目液,同时他们“深信仁和公司以及其旗下的产品不会出现报道中的问题”。
“周杰伦作为一个歌手、知名人士,在没有审核产品相关基本材料的情况下为其代言,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闪亮的违法行为,对其代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云雷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仁和闪亮舒缓明目液的包装上有周杰伦的照片,并且‘谁用谁闪亮’的广告也是他拍的,当然要将他列为被告”。
在立案时,刘曾把周杰伦一起列为了被告,但立案法官以《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为借口不同意将周杰伦列为被告,为了能尽早立案,以达到提醒广大消费者的目的,他把周杰伦从被告中撤了下来,并表示在开庭的时候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追加周杰伦为被告,以规范明星代言市场的混乱行为。
据媒体报道,此前著名打假人士王海曾在成都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并向四川省工商局递交了举报材料,在材料中要求对企业处罚,没收周杰伦的非法所得1800万元。
此前,专家曾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企业代言法或细化广告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代言人的相关责任以及处罚条例。此外,还建议建立代言诚信档案,对代言不实者应取消其代言资格。
闪亮诉讼风暴开始
就在众多媒体翘首期盼“闪亮”开庭的时候,刘云雷律突然撤诉,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诉书。刘云雷律师的这一行为令众人困惑,他的这一举止与当初立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信誓旦旦形成非常大的反差。是双方已达成调解还是别的原因呢?
“我没有和仁和达成任何调解协议,撤诉也完全是处于诉讼角度考虑的。当初立案的时候没能把周杰伦列为共同被告,考虑到开庭后再追加周杰伦为被告会影响诉讼进程。因此,撤诉是为了重新立案时把周杰伦一起列为被告。”刘云雷在接受采访时确认自己已经撤诉。同时说,“立案后,有部分消费者找到了我,希望可以代理起诉闪亮。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在和部分消费者代表商量后,我们决定在不同的法院分别起诉,当初急于立案提醒公众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于是就撤诉了,没有别的什么原因。”
消费者于女士说,她是一名IT职员,是周杰伦的铁杆粉丝,使用仁和“闪亮”完全是因为该产品是周杰伦给代言的。当初看到关于“仁和闪亮”明目液的相关报道后,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更不能相信自己的偶像会给该产品代言。在得知消费者刘云雷把闪亮告上法庭后,也决定向法院起诉,鉴于消费者刘云雷是律师,于是决定委托刘云雷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刘云雷律师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并愿意免费代理。
集体维权转为公益诉讼
“我这么做,是为了让他们停止销售这个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和代言人出来承认错误,同时也让广大消费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进行集体诉讼,同时也是公益诉讼。”刘云雷如是解释自己坚持并愿意代理其他消费者诉讼的原因。
中国法律信息网公开信息显示,公益诉讼不是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它指的是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结合我这些年的从业经历,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阻力还是行政干预,同时国家也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谈及公益诉讼,刘这样说。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撰文指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存在大量从实体权利方面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但普遍缺乏可诉性;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的宪法和诉讼法并不排斥公益诉讼,但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针对当地的社会敏感问题或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法院对此存在种种顾虑,不愿轻易介入,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做出一些限制。因此,立法规制的缺陷和司法机关的消极态度是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
江伟认为在我国的公益诉讼中,需要鼓励个人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也要改变对公益诉讼的消极态度,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律师对公益诉讼的积极参与是公益诉讼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全球性现象,我们要做的正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真正使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江伟如是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