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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享有了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单也就是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持此种观点者所作的论证是,根据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即为所有权凭证,遂得出所有权随提单同时转移当是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其实,通过检索中外相关法律,比如英国《提单法》、《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我们发现所有权随提单转移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必然,并不构成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一般都认为提单必然是物权凭证,但物权涵盖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