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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建构,要将其嵌入乡村社会之中,还有待民主力量能够深入渗透到草根社区之中,从而建立有机的民主社会来支撑民主运作。其关键点之一就是通过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村级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将普通村民以组织化的机制带入到民主过程中,激活村级民主的制度符码和创造潜能。
[关键词]社会自治 农村民主 组织机制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011-02
村级民主发展近30年的实践表明,民主建设的成功有赖于国家对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农村社区内生社会自治能力的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文章认为,构建以社会自治能力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是实现农村民主制度建设中控制与自治的均衡,从而将农村民主的治理性力量与参与性力量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
一、农村民主发展及其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农村民主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
一方面,自从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基本克服了体制内外反对者的阻扰和质疑,以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议程,获得前所未有的推动力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海选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日益健全,程序逐步规范,村级民主在广大乡村田野逐步扎下根,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成为农村社会固定的政治风景线。从1998年开始,针对民主选举一马当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相对滞后的实际,又进行了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活动,形成了村级民主建设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等次序推进的格局。通过长期持续而又绵密不断的政策推进、实践创新和法制建设,村级民主建设形成了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体制架构,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创造了民主建设与经济社会平稳转型相协调的良好范例。
另一方面,伴随着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国家建构的民主制度、农民群众的民主能力以及乡村社会既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等因素之间存在的不协调关系也更加鲜明地表现出来:法律规定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往往只是从书本上移植到墙壁上,却难以深化进乡村民主行动的惯习中;部分基层干部借助政治的、经济的或行政的力量架空乡村民主制度,使得农民群众民主选出的村委会难以按照民主制度行使村庄公共管理权力;长期缺乏民主制度和习惯的广大农民群众,也还缺乏精确操控民主技巧和驾驭民主制度的能力,使得民主的公共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社会撕裂和斗争潜能却过度发展。还有一些宗族、派性、宗教以及少量灰色乃至黑色社会势力也借助民主过程向乡村公共权力进行渗透,成为地方政治发展的严重障碍。
这种局面的出现,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村级民主发展的瓶颈。健康的民主政治需要有机的民主社会来支撑民主运作的公共空间。然而,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尽管公民意识和行为日渐增长,但是从传统的强制集体化组织中散落出来的、在市场化进程中呈现出原子状的小农缺乏构造民主社会的公共性社会组织机制,社会自治能力涣散。这使得村级民主易于被乡村社会的其他势力团体俘获,民主运作难以有效动员普通村民的政治效能感,造成民主形式的空转。
二、农村社会组织与自治能力建设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传统帝制中国将皇权官僚制的集权体系与乡村社会的村社自治传统融为一体,形成了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态。在传统中国,由于统治幅度大、统治的基础设施如交通、通讯以及行政体系建设等比较落后,导致看上去权力很大的中央皇权体系实际上有效统治基层社会的常规能力极其有限。因此,在这个社会结构中,县以上是高高凌驾于乡土社会之上的传统官僚科层组织体系,以集权的命令一服从关系维系政治和军事的组织与管理。而在县以下,国家统治的力量被无数分散的、从事着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自治的村社组织和宗族组织所包围,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必须依托这些自治的组织才能够顺利实现。基于此,一些研究者便得出结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国情”仍然是集权国家与传统小农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和困境,是由集权国家体系试图将科层制的统治关系生硬地植入传统的小农社会中所产生的不适应而造成的。
如果说我们赞同重建由于政治运动和市场化发展而日渐碎片化和原子化的乡村社会组织这一主张,从而构造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的乡村社会基础的话,那么,在今日中国,排除政治现代化和国家建设所代表的“现代化逻辑”,从乡村社会依然是传统的小农社会的基础出发来思考乡村社会治理的问题,显然是对时代的误判。随着建国以来国家建设的全面开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乡村社会交通条件、通讯技术、就业形态、消费模式以及农民社会交往形态的现代转变,今日之农民已经完全不再是所谓的传统小农了。尽管当今的农户经营规模小,但他们已越来越深入地进入或者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之中,与传统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基于此种判断,无论是思考乡村经济发展还是政治民主建设等问题,都需要从社会化小农的基本状况和内在矛盾出发来运思和谋政。因此,当前农村民主遇到问题的实质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自治能力不足与国家对农民民主权利的保护和支持不够两者叠加的产物。
因此,单方面试图复兴或者重建传统的农民村社和宗族等组织和文化网络的尝试,不但不能解决现代条件下基层民主发展中所需要的社会自治能力和社会组织空间问题,而且会进一步将乡村社会和国家对立起来。其所建立的社会组织和文化网络由于缺乏国家的政治权利和法治保障,极易演化为外抗国家权力渗透而内侵弱势村民的个体权利的“土围子”。正如在国家单一的集权控制的社会空间中没有民主一样,“土围子”里也不可能有现代的自由民主。从农村民主发展的视角来看,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和自治能力发育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平衡国家控制和乡村自治的双边力量,实现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建设与乡村社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平衡。否则,重建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能力可能成为碎片化的社会中相互拉扯和撕裂的力量,而不会成为民主进程中相互妥协、合作和共生的力量。
三、构建以社会自治能力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和自治能力的本土资源不但偏少,而且与农村民主制度的契合还存在相当大 的偏差。经过20世纪疾风暴雨式的政治和社会革命,古老的乡村社会组织和自治遗产在大部分村庄社会中已经极为稀薄。而留存下来的组织机制和自治能力往往长于文化表达和习俗演绎,而短于政治表达和公共参与。近年来,不少研究者发现,并非任何社会组织形态和自治能力都有助于民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一些立基于血缘、地缘等基础之上的农村传统社会组织,其组织力量却难以有效引导到农村民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性建设中,反而会陷入无视法律和规则求取少数人或者特定人群利益的陷阱中。克服这些困难,深入推动农村民主的发展,在当前的一个关键点就是从国家、市场和民主的协调性需求出发,构建以社会自治能力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这包括:
第一,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为新时期农村的国家建构提供组织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已经进入国家建构的新阶段,即服务型国家建设阶段。其本质特点是将乡村社会的统治性力量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服务性力量结合起来,使得农村社会进入国家制度框架中,成为国家体制的成员。这种发展趋势为增强国家在推动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方面的基础性能力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将这一趋势与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有机联结,既能够增强国家规范和渗透乡村社会的能力,又能够组织乡村社会成员以组织化的机制承接乡村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建设,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农村民主发展的治理性力量。
第二,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小农”提供有机组织联系的社会机制。农民在市场化加深的社会背景下日益深刻地感受到以个体化的方式加入市场竞争所面临的风险,再加上农产品生产自身所面临的自然风险,这些因素使得他们有扩大社会交往、建构组织化新经济形态——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内在需要。农村社会组织的建设将有效凝聚组织资源,为经济合作和社会交往提供新渠道和新平台,引导经济利益与民主合作实现双赢。
第三,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凝聚理性的公共参与资源,培育农村民主的有机公共空间。缺乏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使得民主的运转失去和农民群众之间的组织化联结机制,是当前农村民主发展的一大症结。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可以让农民在组织化的生活中学会理性协商,学会发现公共利益,学会克制自我利益的过度膨胀,学会通过组织化机制表达意见、反映问题、相互沟通和政治参与。惟其如是,农村民主才能实现社会控制与社会自治之间的有效平衡,得到良好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自治 农村民主 组织机制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011-02
村级民主发展近30年的实践表明,民主建设的成功有赖于国家对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农村社区内生社会自治能力的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文章认为,构建以社会自治能力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是实现农村民主制度建设中控制与自治的均衡,从而将农村民主的治理性力量与参与性力量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
一、农村民主发展及其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农村民主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
一方面,自从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基本克服了体制内外反对者的阻扰和质疑,以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议程,获得前所未有的推动力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海选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日益健全,程序逐步规范,村级民主在广大乡村田野逐步扎下根,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成为农村社会固定的政治风景线。从1998年开始,针对民主选举一马当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相对滞后的实际,又进行了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活动,形成了村级民主建设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等次序推进的格局。通过长期持续而又绵密不断的政策推进、实践创新和法制建设,村级民主建设形成了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体制架构,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创造了民主建设与经济社会平稳转型相协调的良好范例。
另一方面,伴随着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国家建构的民主制度、农民群众的民主能力以及乡村社会既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等因素之间存在的不协调关系也更加鲜明地表现出来:法律规定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往往只是从书本上移植到墙壁上,却难以深化进乡村民主行动的惯习中;部分基层干部借助政治的、经济的或行政的力量架空乡村民主制度,使得农民群众民主选出的村委会难以按照民主制度行使村庄公共管理权力;长期缺乏民主制度和习惯的广大农民群众,也还缺乏精确操控民主技巧和驾驭民主制度的能力,使得民主的公共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社会撕裂和斗争潜能却过度发展。还有一些宗族、派性、宗教以及少量灰色乃至黑色社会势力也借助民主过程向乡村公共权力进行渗透,成为地方政治发展的严重障碍。
这种局面的出现,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村级民主发展的瓶颈。健康的民主政治需要有机的民主社会来支撑民主运作的公共空间。然而,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尽管公民意识和行为日渐增长,但是从传统的强制集体化组织中散落出来的、在市场化进程中呈现出原子状的小农缺乏构造民主社会的公共性社会组织机制,社会自治能力涣散。这使得村级民主易于被乡村社会的其他势力团体俘获,民主运作难以有效动员普通村民的政治效能感,造成民主形式的空转。
二、农村社会组织与自治能力建设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传统帝制中国将皇权官僚制的集权体系与乡村社会的村社自治传统融为一体,形成了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态。在传统中国,由于统治幅度大、统治的基础设施如交通、通讯以及行政体系建设等比较落后,导致看上去权力很大的中央皇权体系实际上有效统治基层社会的常规能力极其有限。因此,在这个社会结构中,县以上是高高凌驾于乡土社会之上的传统官僚科层组织体系,以集权的命令一服从关系维系政治和军事的组织与管理。而在县以下,国家统治的力量被无数分散的、从事着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自治的村社组织和宗族组织所包围,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必须依托这些自治的组织才能够顺利实现。基于此,一些研究者便得出结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国情”仍然是集权国家与传统小农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和困境,是由集权国家体系试图将科层制的统治关系生硬地植入传统的小农社会中所产生的不适应而造成的。
如果说我们赞同重建由于政治运动和市场化发展而日渐碎片化和原子化的乡村社会组织这一主张,从而构造现代国家和民主政治的乡村社会基础的话,那么,在今日中国,排除政治现代化和国家建设所代表的“现代化逻辑”,从乡村社会依然是传统的小农社会的基础出发来思考乡村社会治理的问题,显然是对时代的误判。随着建国以来国家建设的全面开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乡村社会交通条件、通讯技术、就业形态、消费模式以及农民社会交往形态的现代转变,今日之农民已经完全不再是所谓的传统小农了。尽管当今的农户经营规模小,但他们已越来越深入地进入或者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之中,与传统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基于此种判断,无论是思考乡村经济发展还是政治民主建设等问题,都需要从社会化小农的基本状况和内在矛盾出发来运思和谋政。因此,当前农村民主遇到问题的实质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自治能力不足与国家对农民民主权利的保护和支持不够两者叠加的产物。
因此,单方面试图复兴或者重建传统的农民村社和宗族等组织和文化网络的尝试,不但不能解决现代条件下基层民主发展中所需要的社会自治能力和社会组织空间问题,而且会进一步将乡村社会和国家对立起来。其所建立的社会组织和文化网络由于缺乏国家的政治权利和法治保障,极易演化为外抗国家权力渗透而内侵弱势村民的个体权利的“土围子”。正如在国家单一的集权控制的社会空间中没有民主一样,“土围子”里也不可能有现代的自由民主。从农村民主发展的视角来看,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和自治能力发育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平衡国家控制和乡村自治的双边力量,实现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建设与乡村社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平衡。否则,重建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能力可能成为碎片化的社会中相互拉扯和撕裂的力量,而不会成为民主进程中相互妥协、合作和共生的力量。
三、构建以社会自治能力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和自治能力的本土资源不但偏少,而且与农村民主制度的契合还存在相当大 的偏差。经过20世纪疾风暴雨式的政治和社会革命,古老的乡村社会组织和自治遗产在大部分村庄社会中已经极为稀薄。而留存下来的组织机制和自治能力往往长于文化表达和习俗演绎,而短于政治表达和公共参与。近年来,不少研究者发现,并非任何社会组织形态和自治能力都有助于民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一些立基于血缘、地缘等基础之上的农村传统社会组织,其组织力量却难以有效引导到农村民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性建设中,反而会陷入无视法律和规则求取少数人或者特定人群利益的陷阱中。克服这些困难,深入推动农村民主的发展,在当前的一个关键点就是从国家、市场和民主的协调性需求出发,构建以社会自治能力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这包括:
第一,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为新时期农村的国家建构提供组织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已经进入国家建构的新阶段,即服务型国家建设阶段。其本质特点是将乡村社会的统治性力量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服务性力量结合起来,使得农村社会进入国家制度框架中,成为国家体制的成员。这种发展趋势为增强国家在推动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方面的基础性能力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将这一趋势与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有机联结,既能够增强国家规范和渗透乡村社会的能力,又能够组织乡村社会成员以组织化的机制承接乡村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建设,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农村民主发展的治理性力量。
第二,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小农”提供有机组织联系的社会机制。农民在市场化加深的社会背景下日益深刻地感受到以个体化的方式加入市场竞争所面临的风险,再加上农产品生产自身所面临的自然风险,这些因素使得他们有扩大社会交往、建构组织化新经济形态——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内在需要。农村社会组织的建设将有效凝聚组织资源,为经济合作和社会交往提供新渠道和新平台,引导经济利益与民主合作实现双赢。
第三,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凝聚理性的公共参与资源,培育农村民主的有机公共空间。缺乏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使得民主的运转失去和农民群众之间的组织化联结机制,是当前农村民主发展的一大症结。通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可以让农民在组织化的生活中学会理性协商,学会发现公共利益,学会克制自我利益的过度膨胀,学会通过组织化机制表达意见、反映问题、相互沟通和政治参与。惟其如是,农村民主才能实现社会控制与社会自治之间的有效平衡,得到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