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的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追诉的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因为经济等其他原因,无法请律师辩护,使被告人处于劣势的境地。
关键词:法律援助;有效辩护;公设辩护人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因支付不起而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或者一些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法院或其他相关组织指定律师通过减少、免除诉讼费用的方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帮助及其他相关法律帮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特点
(1)单一的审定主体。在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享有专属的审定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力。
(2)受援阶段全程性。新的刑事诉讼法重规定,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有审判阶段给予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还有起诉、执行和侦查阶段。
(3)援助形式多样化。多元化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特点,非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并存。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
(1)法律援助的队伍和机构。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法律援助的机构,但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却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2)律师的刑事辩护率。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因为法律援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比例仍然很低。
(3)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现在仍然存在着财政投入和办案补贴非常不平衡的情况。
(二)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
1.立法上存在问题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不确定。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有着这样一种“国家的责任,律师来买单”的尴尬情况,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时不确定如何区分律师义务和国家责任。
(2)刑事被害人缺失的法律援助。有一些地区被害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院却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也并不重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且认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机关足够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了。①
(3)律师辩护权的限制造成援助质量不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断促进法律援助的发展,但是在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仍然给律师们带来很多困扰。
2.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1)法律援助机构体制仍不健全。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那就是“乱”。因为各地方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各地方法律援助的混乱,这对法律援助制度长久的发展是非常不乐观的。
(2)刑事法律援助中律师团队建设滞后。专职律师队伍规模不大而且人数也不太多,而且持续有减少的趋势。稳固而有能力的律师队伍才能保障有效的辩护。
(3)法律援助的经费紧缺且分配也不合理。近些年来法律援助总资金投入每年增长,但和需求还是不成正比。而且法律援助经费在使用时,只有一小部分应用在办案上,这就决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少得可怜。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
(一)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把法律援助规定为国家责任的原因,是以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的自然属性之一就是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而公民的受援助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
(2)扩大刑事案件的援助范围。在2012年最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但比起国外立法范围来说,我国的范围仍比较狭窄。所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还是应该扩大的。
(3)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律师辩护权紧密保护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刑事法律援助应当首先确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不能只有辩护人的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控辩双方平衡真正的实现。
(二)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上完善
(1)增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如今我国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普遍性存在,然而有效性则又变成一个重要的难题。优秀律师职业队伍,无疑是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实现的重要因素,所以,还是应当侧重于优化律师执业外因作用,更是要发挥律师本身素质内因的主要作用,把内因和外因充分结合起来。
(2)法律援助机构健康发展。对之前本文提过到的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混乱的状况,应该把县以上行政区域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一项列入到编制之中去。法律援助既然是国家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就应该有相应的编制。
(3)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是财政资金的来源。前文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状况分析,使我们可以清楚的分析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率相当的低,这归因于很多律师过分追求利益并不愿意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但是考虑到一些律师参与的刑事辩护是“在雷区里工作”的现实问题,这还是会造成的高风险,低收益的麻烦。
(4)平衡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发展。我国东西地区客观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较大这个问题,而且短时间内都不会消失。对于这个情况,可以从这些方面多加完善:首先,针对每个地区定位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同的现象,全国人大可以制定法律,给刑事法律援助性质加以总体的定位。其次,由于各地方律师的数量以及业务的水平差异,可以在贫困地区进行“人才引进”战略以鼓励、吸收更多的法律人才去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加快法援制度的建设。最后,对于經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贫困的地区法律援助的补贴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可以加以更多的国家扶助。
四、结语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越发的进步,然而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得法律援助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
注释:
①陈光中,江伟.《诉役法论从》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参考文献:
[1]陈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2]宋世杰.刑事诉讼理论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3]冀祥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实证研究[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5(7).
[4]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事实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6]覃冠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促进与保障-以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为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5.
作者简介:
刘雨蒙,延边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关键词:法律援助;有效辩护;公设辩护人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因支付不起而无法承担诉讼费用,或者一些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法院或其他相关组织指定律师通过减少、免除诉讼费用的方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帮助及其他相关法律帮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特点
(1)单一的审定主体。在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享有专属的审定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力。
(2)受援阶段全程性。新的刑事诉讼法重规定,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有审判阶段给予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还有起诉、执行和侦查阶段。
(3)援助形式多样化。多元化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特点,非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并存。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
(1)法律援助的队伍和机构。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法律援助的机构,但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却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2)律师的刑事辩护率。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因为法律援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比例仍然很低。
(3)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现在仍然存在着财政投入和办案补贴非常不平衡的情况。
(二)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
1.立法上存在问题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不确定。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有着这样一种“国家的责任,律师来买单”的尴尬情况,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时不确定如何区分律师义务和国家责任。
(2)刑事被害人缺失的法律援助。有一些地区被害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院却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也并不重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且认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机关足够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了。①
(3)律师辩护权的限制造成援助质量不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断促进法律援助的发展,但是在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仍然给律师们带来很多困扰。
2.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1)法律援助机构体制仍不健全。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那就是“乱”。因为各地方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各地方法律援助的混乱,这对法律援助制度长久的发展是非常不乐观的。
(2)刑事法律援助中律师团队建设滞后。专职律师队伍规模不大而且人数也不太多,而且持续有减少的趋势。稳固而有能力的律师队伍才能保障有效的辩护。
(3)法律援助的经费紧缺且分配也不合理。近些年来法律援助总资金投入每年增长,但和需求还是不成正比。而且法律援助经费在使用时,只有一小部分应用在办案上,这就决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少得可怜。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
(一)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把法律援助规定为国家责任的原因,是以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的自然属性之一就是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而公民的受援助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
(2)扩大刑事案件的援助范围。在2012年最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但比起国外立法范围来说,我国的范围仍比较狭窄。所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还是应该扩大的。
(3)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律师辩护权紧密保护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刑事法律援助应当首先确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不能只有辩护人的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控辩双方平衡真正的实现。
(二)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上完善
(1)增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如今我国法律援助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普遍性存在,然而有效性则又变成一个重要的难题。优秀律师职业队伍,无疑是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实现的重要因素,所以,还是应当侧重于优化律师执业外因作用,更是要发挥律师本身素质内因的主要作用,把内因和外因充分结合起来。
(2)法律援助机构健康发展。对之前本文提过到的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混乱的状况,应该把县以上行政区域需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一项列入到编制之中去。法律援助既然是国家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就应该有相应的编制。
(3)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是财政资金的来源。前文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状况分析,使我们可以清楚的分析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率相当的低,这归因于很多律师过分追求利益并不愿意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但是考虑到一些律师参与的刑事辩护是“在雷区里工作”的现实问题,这还是会造成的高风险,低收益的麻烦。
(4)平衡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发展。我国东西地区客观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较大这个问题,而且短时间内都不会消失。对于这个情况,可以从这些方面多加完善:首先,针对每个地区定位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同的现象,全国人大可以制定法律,给刑事法律援助性质加以总体的定位。其次,由于各地方律师的数量以及业务的水平差异,可以在贫困地区进行“人才引进”战略以鼓励、吸收更多的法律人才去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加快法援制度的建设。最后,对于經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贫困的地区法律援助的补贴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可以加以更多的国家扶助。
四、结语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越发的进步,然而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得法律援助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
注释:
①陈光中,江伟.《诉役法论从》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参考文献:
[1]陈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2]宋世杰.刑事诉讼理论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3]冀祥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实证研究[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5(7).
[4]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事实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6]覃冠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促进与保障-以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为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5.
作者简介:
刘雨蒙,延边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