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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撰文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正确立了二元化犯罪模式,即因“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而导致的非犯罪化是一个向度,因“不补缴应纳税款,或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而导致的犯罪化是另一向度。这是一种“行政处罚优先的非犯罪化”与“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并存的犯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