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为加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發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理财业务迎来新的监管环境。本文首先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取资管新规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点,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财富加速积累,逐渐产生了对财富进行管理的需求,银行理财业务凭借其风险小、收益稳、管理简单等特点,快速赢得许多投资者的青睐。在资产管理行业宽松的监管环境下,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发展壮大,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提升,业务发展态势蒸蒸日上。但和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业务同时出现的,是刚性兑付、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一系列乱象,潜藏了各类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行业发展,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本文首先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取资管新规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点,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资管新规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首先,资金筹集方面,部分银行理财采用刚性兑付吸引投资者获取市场资金,银行对到期无法正常兑付本金、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兜底处理,加重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同时银行承担了本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导致产品价格无法反映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由于市场风险无法及时在产品价格当中体现,进一步拉高了无风险收益率,导致市场资金价格被扭曲,市场规律失灵,容易诱发投资行为。
其次,资金运作方面,部分银行理财业务采用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在理财资金与产品投资资产之间无法一一对应、实际底层资产在多层嵌套的掩盖下无法穿透管理的情况下,银行将理财资金投向各类非标资产来规避信贷额度、不良资产比例、资产增速等监管指标的限制,实现监管套利,达到“曲线放贷”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资产与资金之间的期限错配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多层嵌套造成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只在同行内部之间流转,资本“脱实向虚”,实体经济在融资时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制约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快速发展的同业理财,成为银行提高规模、弥补资金缺口、实现套利的工具。在同业理财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能力不足的银行购买同业理财产品完成资产配置,同业理财发行银行将发行产品获得的资金委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受托机构将受托管理的资金加杠杆投放到股票、债券等市场赚取利差。同业理财中资金链条被进一步拉长,多层嵌套、非标资产投资等不规范业务操作继续被采用,银行理财风险更加难以管控,流动性风险尤为突出。
(二)资管新规针对银行理财的监管要点
1.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明确首先规范了刚性兑付的界定标准,当金融机构存在以下三种行为时即可认定为刚性兑付,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产品到期时偿付约定的本金和收益,二是产品滚动发行,三是为无法偿付本金或收益的产品兜底。其次,在产品运作管理上,针对刚性兑付无法及时反映资产收益及风险的问题,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加大投资者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水平及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逐步接受净值型产品,自行承担产品风险,从源头上打破刚性兑付。最后,资管新规对发生刚性兑付的不同类型的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2.消除多层嵌套
“嵌套”指的是两个资管产品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即将一个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另一个产品当中,两个嵌套的资管产品在底层产品层面构成信托或委托的法律关系,当嵌套层数达到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就产生多层嵌套。多层嵌套的现象在资产管理行业长期存在,金融机构利用多层嵌套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达不到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通过多层嵌套链条中的顶层产品变相投资于高门槛的底层产品,利用嵌套形成的复杂交易机制突破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的限制,避开监管实现套利。与多层嵌套相伴出现的是通道业务,在通道业务中,银行作为资金方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将资金投入到证券、信托等通道方发行的产品当中,通道方再将资金用于回购银行票据,通道业务将银行表内资产转至表外,改善监管指标,同时扩大了投资范围,提高了收益。
3.规范资金池业务
资金池业务是指银行汇总不同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于由非标资产、信托融资计划、债券等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池集合统一运作,滚动发行募集到的理财资金期限短、成本低,理财资金配置的资产期限长、收益高,银行理财利用资金端与资产端的现金流在期限结构上的错配赚取利差。在此过程中,资金链被拉长,单个理财产品和单项资产难以一一对应,投资者无法识别单个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项目,进而无法判断每只产品的收益来源,造成投资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相互转移,且一旦无法筹集到后续资金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加大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明确资金池业务的特征,直接禁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要求单独对每只资管产品管理、建账和核算,要求加强产品久期管理,细化封闭式产品、非标资产的期限要求。
4.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
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发布为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奠定了基础。由于监管部门按资管行业的标准监督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拥有直接投资股票及一定非标资产的权力,拥有直接和私募机构合作的资格,无需再向证券、信托等机构寻找通道,有效抑制通道业务、资金池等现象。同时,理财子公司使理财业务失去银行的背书,刚性兑付随之失去基础。此外,监管机构可以专门对理财子公司设置监管指标,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 三、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策
(一)加快产品转型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保本理财产品仍保有一定规模,产品净值化进程缓慢,市场上净值型产品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将保本理财产品从市场分离同时将净值型产品引进市场成为当前银行理财进行产品转型的关键点,一方面,银行可以在原有固定收益产品的资产配置组合中适当嵌入权益、衍生品、大宗商品等资产丰富产品的风险梯度及收益类型,增加产品层次,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提供不同类型的产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发挥原有理财业务的优势,开发与自身理财业务发展现状、特点相匹配的核心产品,打造独具特色的产品体系,树立市场形象,形成品牌效应。
(二)加强信息披露
当前银行未能充分地披露理财产品信息,部分银行尚未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部分净值型产品的净值没有及时公布。银行应提高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系统的重视程度,在信息披露渠道的铺设上应从官方网站开始,其次可以利用新媒体加快传播速度,增加傳播途径;在信息披露频率上,应在固定时间披露产品净值、运作报告,尽可能增多披露次数;在信息的披露内容格式上,要严格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模板,规范统一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实现信息披露标准化。
(三)提升投资能力
在产品净值化转型、非标资产投资受限的压力下,投资能力的提升成为银行理财的重要任务。当前银行理财总体投研体系相对其他顶级资管机构而言较为薄弱,存在标准化资产投资不足、主动投资能力欠佳、资产结构较为单一等问题。银行理财可以加强与信托、证券、基金等机构的合作力度,在合作过程中获取其他机构的技术支持,对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有更为深入的了解,逐步进行直接融资市场的业务布局,提高对权益类、大宗商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改变资产配比,逐步拓宽投资范围。此外,银行理财可以转换投资管理方式,提升主动投资能力,用主动管理的方式替代被动管理,推进投研一体化。在前期投资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银行理财还可以采取FOF/MOM模式等方式进行委外投资,在此过程中应做好委外投资管理人的筛选、跟踪、评估。
(四)完备理财子公司建设
一方面,理财子公司要传承母行文化,利用好母行的优质资源,发挥协同效应,着力研发特色产品、优势产品,优化产品体系,找准市场定位,打造理财子公司市场口碑。另一方面,要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加快专业团队的组建,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利用互联网、智能投顾等科技手段满足客户需求,夯实产品系统、人才团队、金融科技等业务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1]白瑞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与展望[J].银行家,2019(04):109-111+7.
[2]范云朋.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与发展[J].现代管理科学,2020(01):109-111.
关键词: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财富加速积累,逐渐产生了对财富进行管理的需求,银行理财业务凭借其风险小、收益稳、管理简单等特点,快速赢得许多投资者的青睐。在资产管理行业宽松的监管环境下,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发展壮大,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提升,业务发展态势蒸蒸日上。但和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业务同时出现的,是刚性兑付、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一系列乱象,潜藏了各类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行业发展,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本文首先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取资管新规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要点,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资管新规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首先,资金筹集方面,部分银行理财采用刚性兑付吸引投资者获取市场资金,银行对到期无法正常兑付本金、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兜底处理,加重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同时银行承担了本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导致产品价格无法反映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由于市场风险无法及时在产品价格当中体现,进一步拉高了无风险收益率,导致市场资金价格被扭曲,市场规律失灵,容易诱发投资行为。
其次,资金运作方面,部分银行理财业务采用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在理财资金与产品投资资产之间无法一一对应、实际底层资产在多层嵌套的掩盖下无法穿透管理的情况下,银行将理财资金投向各类非标资产来规避信贷额度、不良资产比例、资产增速等监管指标的限制,实现监管套利,达到“曲线放贷”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资产与资金之间的期限错配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多层嵌套造成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只在同行内部之间流转,资本“脱实向虚”,实体经济在融资时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制约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快速发展的同业理财,成为银行提高规模、弥补资金缺口、实现套利的工具。在同业理财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能力不足的银行购买同业理财产品完成资产配置,同业理财发行银行将发行产品获得的资金委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受托机构将受托管理的资金加杠杆投放到股票、债券等市场赚取利差。同业理财中资金链条被进一步拉长,多层嵌套、非标资产投资等不规范业务操作继续被采用,银行理财风险更加难以管控,流动性风险尤为突出。
(二)资管新规针对银行理财的监管要点
1.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明确首先规范了刚性兑付的界定标准,当金融机构存在以下三种行为时即可认定为刚性兑付,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产品到期时偿付约定的本金和收益,二是产品滚动发行,三是为无法偿付本金或收益的产品兜底。其次,在产品运作管理上,针对刚性兑付无法及时反映资产收益及风险的问题,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加大投资者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水平及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逐步接受净值型产品,自行承担产品风险,从源头上打破刚性兑付。最后,资管新规对发生刚性兑付的不同类型的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2.消除多层嵌套
“嵌套”指的是两个资管产品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即将一个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另一个产品当中,两个嵌套的资管产品在底层产品层面构成信托或委托的法律关系,当嵌套层数达到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就产生多层嵌套。多层嵌套的现象在资产管理行业长期存在,金融机构利用多层嵌套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达不到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通过多层嵌套链条中的顶层产品变相投资于高门槛的底层产品,利用嵌套形成的复杂交易机制突破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的限制,避开监管实现套利。与多层嵌套相伴出现的是通道业务,在通道业务中,银行作为资金方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将资金投入到证券、信托等通道方发行的产品当中,通道方再将资金用于回购银行票据,通道业务将银行表内资产转至表外,改善监管指标,同时扩大了投资范围,提高了收益。
3.规范资金池业务
资金池业务是指银行汇总不同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于由非标资产、信托融资计划、债券等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池集合统一运作,滚动发行募集到的理财资金期限短、成本低,理财资金配置的资产期限长、收益高,银行理财利用资金端与资产端的现金流在期限结构上的错配赚取利差。在此过程中,资金链被拉长,单个理财产品和单项资产难以一一对应,投资者无法识别单个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项目,进而无法判断每只产品的收益来源,造成投资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相互转移,且一旦无法筹集到后续资金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加大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明确资金池业务的特征,直接禁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要求单独对每只资管产品管理、建账和核算,要求加强产品久期管理,细化封闭式产品、非标资产的期限要求。
4.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
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发布为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奠定了基础。由于监管部门按资管行业的标准监督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拥有直接投资股票及一定非标资产的权力,拥有直接和私募机构合作的资格,无需再向证券、信托等机构寻找通道,有效抑制通道业务、资金池等现象。同时,理财子公司使理财业务失去银行的背书,刚性兑付随之失去基础。此外,监管机构可以专门对理财子公司设置监管指标,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 三、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策
(一)加快产品转型
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突出,保本理财产品仍保有一定规模,产品净值化进程缓慢,市场上净值型产品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将保本理财产品从市场分离同时将净值型产品引进市场成为当前银行理财进行产品转型的关键点,一方面,银行可以在原有固定收益产品的资产配置组合中适当嵌入权益、衍生品、大宗商品等资产丰富产品的风险梯度及收益类型,增加产品层次,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提供不同类型的产品,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发挥原有理财业务的优势,开发与自身理财业务发展现状、特点相匹配的核心产品,打造独具特色的产品体系,树立市场形象,形成品牌效应。
(二)加强信息披露
当前银行未能充分地披露理财产品信息,部分银行尚未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部分净值型产品的净值没有及时公布。银行应提高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系统的重视程度,在信息披露渠道的铺设上应从官方网站开始,其次可以利用新媒体加快传播速度,增加傳播途径;在信息披露频率上,应在固定时间披露产品净值、运作报告,尽可能增多披露次数;在信息的披露内容格式上,要严格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模板,规范统一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实现信息披露标准化。
(三)提升投资能力
在产品净值化转型、非标资产投资受限的压力下,投资能力的提升成为银行理财的重要任务。当前银行理财总体投研体系相对其他顶级资管机构而言较为薄弱,存在标准化资产投资不足、主动投资能力欠佳、资产结构较为单一等问题。银行理财可以加强与信托、证券、基金等机构的合作力度,在合作过程中获取其他机构的技术支持,对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有更为深入的了解,逐步进行直接融资市场的业务布局,提高对权益类、大宗商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改变资产配比,逐步拓宽投资范围。此外,银行理财可以转换投资管理方式,提升主动投资能力,用主动管理的方式替代被动管理,推进投研一体化。在前期投资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银行理财还可以采取FOF/MOM模式等方式进行委外投资,在此过程中应做好委外投资管理人的筛选、跟踪、评估。
(四)完备理财子公司建设
一方面,理财子公司要传承母行文化,利用好母行的优质资源,发挥协同效应,着力研发特色产品、优势产品,优化产品体系,找准市场定位,打造理财子公司市场口碑。另一方面,要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加快专业团队的组建,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利用互联网、智能投顾等科技手段满足客户需求,夯实产品系统、人才团队、金融科技等业务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1]白瑞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历程与展望[J].银行家,2019(04):109-111+7.
[2]范云朋.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与发展[J].现代管理科学,2020(01):10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