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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五个一批”行动:培育一批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壮大一批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打造一批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创建一批家庭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同时,完善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推进“互联网十家庭服务”,健全保障祝制,共出台十条新政。
新政一:培育一批家庭服务业诚信机构,鼓励诚信经营
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行业自律、典型引领的方式,评选一批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意见》明确了诚信机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30家。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企业,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诚信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被评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的企业,按照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推荐入驻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产业园,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只采集用上信息)。除举报投诉调杏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新政二:壮大一批家庭服务业品牌机构,鼓励做强、做大
推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品牌化发展,培育认定一批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强的家庭服务业品牌机构。《意见》明确了品牌机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每2年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10家。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企业,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品牌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被认定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企业,按照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新政三:打造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优化资源供给
鼓励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创建一批培训能力强、实训效果好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意见》明确了示范基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评选总数不超过10家。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企业,有效期两年,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企业,按照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其中,认定后给予15万元奖补,复审合格的再给予15万元奖补。
新政四:创建一批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平台,推动集聚发展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创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集聚创业资源、扩大就业容量作用。对于省级、市级、区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享受奖补政策期满的企业,根据创业就业服务量及绩效评估情况,结合基地运营成本,经评审核算,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同一基地(园区)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新政五: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提高社会影响力
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从青岛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一线员工中,选树出品德好、技能强、服务优的“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每2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50名,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政六:继续实施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提高岗位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服务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青岛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为: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中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新政七:继续实施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政策,降低享受门槛,延长奖补期限
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上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上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中领补贴。
新政八:继续实施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提高政府补助额度,扩大参保人员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上商户)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青岛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新政九:打造全市统一的市级家庭服务云平台,提高服务供给熊力
升级打造全市家庭服务业统一信息平台“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通过整合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质量,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全方位、闭环式信息服务,构建起从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服务评价一体化的便民服务机制,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平台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和取得绩效,结合第三方评审结果,按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200万元运营奖补。
新政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力度,健全支持机制
加强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由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承担行业统计、拟订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协调组织行业活动和技能竞赛等上作,开展行业自律、法律援助、调解服务纠纷、信息交流、先进典型培育以及组织开展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公益活动等上作,推动家庭服务机构规范化职业化发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情况,按照服务量和取得绩效按年度给予成本补助和绩效奖励。对承办或组织的市级一类、二类公益性技能竞赛,按照每承办1个职业(上种)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培养,每年组织开展素质提升培训。
关于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评选上作,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下发具体通知进行安排部署。青岛市家庭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评选中报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奖励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等各类补贴中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中请各类补贴。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社会公示以及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業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会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新政一:培育一批家庭服务业诚信机构,鼓励诚信经营
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行业自律、典型引领的方式,评选一批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意见》明确了诚信机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30家。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企业,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诚信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被评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的企业,按照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推荐入驻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产业园,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只采集用上信息)。除举报投诉调杏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新政二:壮大一批家庭服务业品牌机构,鼓励做强、做大
推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品牌化发展,培育认定一批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强的家庭服务业品牌机构。《意见》明确了品牌机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每2年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10家。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企业,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品牌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被认定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企业,按照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新政三:打造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优化资源供给
鼓励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创建一批培训能力强、实训效果好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意见》明确了示范基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评选总数不超过10家。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企业,有效期两年,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企业,按照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其中,认定后给予15万元奖补,复审合格的再给予15万元奖补。
新政四:创建一批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平台,推动集聚发展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创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集聚创业资源、扩大就业容量作用。对于省级、市级、区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享受奖补政策期满的企业,根据创业就业服务量及绩效评估情况,结合基地运营成本,经评审核算,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同一基地(园区)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新政五: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提高社会影响力
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从青岛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一线员工中,选树出品德好、技能强、服务优的“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每2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50名,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政六:继续实施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提高岗位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服务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青岛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为: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中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新政七:继续实施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政策,降低享受门槛,延长奖补期限
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上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上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中领补贴。
新政八:继续实施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提高政府补助额度,扩大参保人员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上商户)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青岛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新政九:打造全市统一的市级家庭服务云平台,提高服务供给熊力
升级打造全市家庭服务业统一信息平台“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通过整合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质量,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全方位、闭环式信息服务,构建起从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服务评价一体化的便民服务机制,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平台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和取得绩效,结合第三方评审结果,按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200万元运营奖补。
新政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力度,健全支持机制
加强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由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承担行业统计、拟订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协调组织行业活动和技能竞赛等上作,开展行业自律、法律援助、调解服务纠纷、信息交流、先进典型培育以及组织开展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公益活动等上作,推动家庭服务机构规范化职业化发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情况,按照服务量和取得绩效按年度给予成本补助和绩效奖励。对承办或组织的市级一类、二类公益性技能竞赛,按照每承办1个职业(上种)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培养,每年组织开展素质提升培训。
关于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评选上作,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下发具体通知进行安排部署。青岛市家庭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评选中报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奖励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等各类补贴中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中请各类补贴。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社会公示以及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業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会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