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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概念的载体,是形成、贮存和传递信息的表意符号系统,在刑法条文的适用中缺少语言分析是不可能完成的.刑法总则的地位与内容决定了刑法文本对其语言表达带有一定的多义性与模糊性.例如,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语言分析,不能单从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应结合具体罪行的特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再与该罪的即遂情形进行比较后方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