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诉法中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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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是司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交给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司法机关即公安、检察院、法院,诉讼文件即涉及案件诉讼的公文,当事人一般为案件的原、被告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送达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应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送达,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经过合法送达,当事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院可以采用拍照、录像、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制度,但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等文件出台对其具体操作程序及适用范围进行规范。
  一、当前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送达关系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前在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1、有时邮寄送达时事实上不是本人签收,但回执或查询时会显示本人签收,或由非当事人签当事人的名字,有可能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造成程序上的错误,当事人也因此对法院的工作充满抵触情绪。
  2、很多法院公告送法方式不统一,有的在某报纸上公告,有的直接贴在当事人住所地或村委会,个别当事人会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更有甚者,个别原告在法院贴出公告后为实现其不明目的,偷偷撕掉公告,减少被告看到公告的机会。
  3、对于当事人出国务工、经商的案件,很多基层法院无法进行送达,这类案件被告并未下落不明,无法公告,只能无限期拖延,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较大意见。
  4、部分当事人在明知诉讼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采取回避态度,不愿到庭应诉。笔者在送达时,被告经邻居证实在家,却不发出一点声音也不开门,致使无法送达,且因不能证实有人而不能留置送达。
  二、新规定的送达方式具体操作不清晰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送达方式,但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等文件出台对其具体操作程序及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其具体操作目前并不清晰,主要表现在:
  1、新增加的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范围没有司法解释等予以界定,可能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混淆,也可能因当事人临时不再住所而不知其已被诉讼,使法院在程序上发生错误,侵犯当事人的权益。
  2、对于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法院没有统一的设备能够对图片中送达时间、地点、人物等重要信息进行规范,没有对图片的必要信息制定统一的标准,加之目前司法环境并不理想,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并不完全信服,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怀疑,给法院带来舆论上的压力。
  3、照片等作为电子证据,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现在图片编辑的手段非常多,也比较容易操作,通常一个软件就可以编辑,而鉴定图片是否被编辑则比较困难,需要专业机构和专门技术人员。当事人有可能出于拖延的目的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
  4、以拍照、录像的方式送达,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应该怎样存入卷宗,其电子档又如何被保存,何部门负责对其保存,保存的期限、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家法院做法不一,其不规范性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异议。
  三、对新增加的送达方式的理解
  对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拍照、录像等送达方式,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1、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地点应为当事人的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实践中,当事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会不一致,这就使送达产生困难,也容易引起争议。
  2、以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不是任意适用的,其范围应仅限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直接送达难以达成的情形,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不在住所等其他情形则不宜适用。由于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形并不清楚,很大程度上都是依照原告的叙述,这就使被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一旦此类留置送达被滥用,将极大地侵害被告的权益。
  3、留置送达不可任意适用。很多案件的处理跟受送达人直接接触非常重要,比如说基层法院受理较多的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送达程序完成的好,有利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能做到心中有数。反之,送达程序程序完成的不好,任意适用留置送达,随便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完成送达,可能激化矛盾,甚至造成错案。
  四、对新增加的送达方式具体操作程序的建议
  对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拍照、录像等送达方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送达范围。制作专门的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使受送达人能够知晓送达的程序和过程以及送达不能时的法律后果。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送达方式选择权,对于当事人申请使用电子方式送达,应准许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并载明电话和电子邮箱。
  2、规范送达行为。建立专门数据平台,对书记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方式,同时建立专门的网站、电话等以方便当事人查询,并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回复,保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开透明,使该送达方式能尽快得到普及和认可。
  3、留存送达记录。留存在卷宗内的照片、视频的内容应当能够真实反映送达过程,图片上要能显示出送达的时间,受送达人住所地要有明显标志能证明为被送达人的住所如有门牌号码等,送达人与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以及诉讼文书等应尽量出现在同一张照片内。存档的照片、视频应不进行任何编辑,同时留下多组照片,以便完整反映送达过程,保证送达过程的可信度,同时避免留置送达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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