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否收回这些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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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1994年村里在我组开办了一座石矿,征用了周边的山林及耕地,并以每667平方米(1亩)1500元的标准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相当于外单位或个人用地补偿标准的1/3)。因该石矿已于2000年关闭,被征地的农户想将被征耕地要回耕种。但村主任认为,村里已付征用费,耕地应归村里所有,拒不交回,并将这些土地以每667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的一位朋友建房。请问,我们能否收回这些耕地?
  浙江 余林
  
  余林读者:
  针对来信反映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两点:第一,在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之前,征用是指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对于农村耕地而言,原则上均归集体所有,农户获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是使用权,因此,无所谓补偿后收归集体所有的问题(本来就是集体的),也无所谓征用的问题。当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发包方的村(组)集体也无权任意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43条、44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上述手续,则原承包土地的农户就不再享有转用土地的承包权。
  具体到来信反映的问题,你们是否仍享有被占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关键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否载明被占耕地仍归你们承包,如果载明了,则你们仍拥有被占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耕种上述土地;二是上述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经过了政府审批(不仅是列入了村庄规划),如果没经过政府的合法审批,则村里将你们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自然是非法无效的,你们仍可继续耕种被占用的耕地。至于村里支付给你们的“土地征用费”,在你们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实际上是“租金”或者“使用费”,并不带有买断“使用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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