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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猛的圈钱,吝啬的分红。这是A股上市公司多年来给投资者留下的糟糕印象之一。
11月30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指引3号文》”),该指引除了首次以监管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上市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还设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明确了将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
同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解决了一级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指引3号文》所规定的现金分红等政策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
严管现金分红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必须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等。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证监会发行部二处处长蒋彦称,《指引3号文》是对2012年5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拟上市公司也需要按这个指引执行。
现金分红三道杠
以2003年至今近10年间的现金分红情况来看,仍有221家A股上市公司从未进行过现金分红。
《指引3号文》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共分三种比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20%。
三档分红比例的明确,令上市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无法进行模糊化操作,这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尤其是在大盘走向尚不明朗,A股市场难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股价套利空间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加大分红便成为为数不多能彰显A股市场财富效应的途径。
倡导多元化投资
《指引3号文》称,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支持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
优先股的特点就是有稳定现金分红,甚至按季分红。这可以逐渐引导上市公司重视回报普通投资者,提高对普通股现金分红比例。而回购股份是西方成熟市场比较流行的方式,除了回报投资者,还可以让上市公司学会市值管理,市值是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
强调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地位,有利于规范当前市场上惯用的“只送股不派现”的行为,派现和送股要同时进行,将直接推动上市公司优先安排现金分红。同时,监管层此举也有意推动上市公司学会股价管理,重视股价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利好投资者。
11月30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指引3号文》”),该指引除了首次以监管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上市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还设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明确了将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
同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解决了一级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指引3号文》所规定的现金分红等政策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
严管现金分红
“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必须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等。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证监会发行部二处处长蒋彦称,《指引3号文》是对2012年5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拟上市公司也需要按这个指引执行。
现金分红三道杠
以2003年至今近10年间的现金分红情况来看,仍有221家A股上市公司从未进行过现金分红。
《指引3号文》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共分三种比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20%。
三档分红比例的明确,令上市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无法进行模糊化操作,这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尤其是在大盘走向尚不明朗,A股市场难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股价套利空间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加大分红便成为为数不多能彰显A股市场财富效应的途径。
倡导多元化投资
《指引3号文》称,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支持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
优先股的特点就是有稳定现金分红,甚至按季分红。这可以逐渐引导上市公司重视回报普通投资者,提高对普通股现金分红比例。而回购股份是西方成熟市场比较流行的方式,除了回报投资者,还可以让上市公司学会市值管理,市值是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
强调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地位,有利于规范当前市场上惯用的“只送股不派现”的行为,派现和送股要同时进行,将直接推动上市公司优先安排现金分红。同时,监管层此举也有意推动上市公司学会股价管理,重视股价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利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