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第306条单独设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给律师的执业带来无法回避的执业风险,违背了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律.本文从司法实践、立法技术、价值取向层面分析了单独设立该罪导致的误区和缺陷,提出对该罪进行科学的反思,对其存废作出理性的选择,并对相关法条作出技术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