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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
陈国峰 检察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毕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助理检察员。
核心提示:根据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心理方式的不同,审讯策略分为施压型策略和引导型策略。施压型策略,可以通俗地称之为“夸大”策略,是指审讯人员通过对模糊语言、肢体行为、虚拟情景的合理运用,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给嫌疑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作出供述。“夸大”策略可以通过夸大犯罪性质、证据、后果、办案手段等方式进行。“夸大”策略包含一定的欺骗性因素,使用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和合理的限度,避免出现违法结果。
一、“夸大”策略的使用依据
在审讯中合理使用“夸大”策略并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审讯中的夸大并非审讯人员直接进行言语的夸大,而是通过模糊语言、肢体行为、虚拟情境的合理设置等来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以此达到夸大的目的。使用“夸大”策略的前提是前期调查中已经掌握嫌疑人一定的涉嫌犯罪事实。因此,这一策略的合理运用,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从普通公众的伦理道德要求来看,审讯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夸大”策略并未超出社会的容忍度。侦查破案作为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肯定会运用到各类包含诱骗因素在内的手段与措施,所以关键就看这些手段与措施的运用是不是在合理与必要的限度内。对此问题,龙宗智先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欺骗因素在刑事司法(主要是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法律容许性,从根本上讲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以及社会道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所决定的。”[1]
审讯中“夸大”策略的使用有现实必要性。职务犯罪案件是典型的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意识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涉案金额较大,抗审的决心坚定,审讯中口供突破难度比普通犯罪案件更大。而腐败犯罪作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发的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反腐败斗争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程度不言自明。因此,作为有效突破口供的审讯策略,“夸大”策略在职务犯罪审讯中合理使用显然是必要的。
二、多管齐下实施“夸大”策略
“夸大”策略的实施关键在于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预先进行谋划,针对各个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个性,适时、灵活地进行调整。
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犯罪证据,强调侦查办案的严肃性。审讯犯罪嫌疑人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产生获取证据程度的错觉越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趋向供述交罪的距离就越近。[2]可多管齐下实施“夸大”策略:(1)直接阐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量证据。通过阐述使嫌疑人相信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他的罪行,试图抵抗是没有用的。审讯人员要以绝对把握的语气陈述,大量调查的结果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审讯人员没有不利于嫌疑人的确凿证据,也不能让嫌疑人有任何的察觉。嫌疑人试图抵赖时,要坚决予以打断,否则会增强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如“你现在不要来和我们争论有没有犯罪的问题,有没有犯罪你和我说了都不算,最终要由法院来裁决。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办案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你既然来到这里,说明你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你现在所要做的就是把你的事情客观完整地讲清楚,而不是与我们争论事情的定性问题。”(2)通过模糊语言放大嫌疑人的心理错觉。如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行贿人的日记本被我们掌握了,但只是记些日常琐事,没有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在审讯受贿人时,充分利用行贿人记日记的习惯,以模糊语言夸大对受贿人不利的证据。“你以为一对一的事情,大家都不讲就可以万无一失了吗?任何事情都会有客观痕迹的。人家也担心有些东西别人会不认账,所以该记的都记得清楚着呢!”(3)强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必须以法定的条件和证据标准为前提,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一步阐明办案机关的职责使说理逻辑性更加缜密。(4)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强调主观态度对处理结果的作用。这一策略对初犯尤其有效。向嫌疑人指出,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坦白承认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其自身有利。侦查人员有丰富的应对否认、抗拒的审讯经验,继续否认不可能得逞。侦查措施是按强制程度相应排列的,继续否认可能带来措施的进一步升级。而且对指控的消极反应将可能被视为欺骗的证据,在最终的定罪量刑上带来不利于嫌疑人的后果。在阐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时,要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侧重点。通过说理和举例并行的方法,强调主观态度的重要性,促使嫌疑人转变态度。结合案例进行教育,案例的选择要注重对比性,如客观行为相同或相似,由于不同主观态度而导致不同处理结果的案子。(5)夸大办案手段、强调领导重视程度和侦查人員的办案信心。用重复提问和频繁打断的方式干扰嫌疑人,坚决驳回嫌疑人的无理辩解。关于办案手段,强调办案机关拥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有绝对能力侦破任何疑难案件。所以,对于逃脱惩罚,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如我们在侦办某中院副院长的案件时,就着重强调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你作为长期在司法机关任职的领导干部,本来是应该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裁判者的,但是现在却做出这种事情,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领导对你这样身份的人还做出如此行为十分震怒。知法犯法更加说明你的主观恶性深重,再不如实交代的话,要坚决从重处理”,强调领导对该案的重视,侦查机关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和信心排除困难,将该案办成典型案件、精品案件。(6)侧重阐述从重或从轻的情节,强调办案机关对处理结果的影响。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审讯有一个直观的总结,称为“重罪轻说,轻罪重说”。其含义是针对不同个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审讯侧重点。对畏罪、悔罪感较强,因怕承担过重罪责而不敢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要侧重阐述定罪处罚中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而对于自认为罪行轻微,对处理结果持无所谓态度的,或者气焰嚣张,与办案机关公然对抗的犯罪嫌疑人,要侧重对案件中性质较为严重的方面进行阐述,指出该个案与其他轻罪案件的区别,端正嫌疑人的态度。在讲述从重或从轻情节时,要对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酌定裁量权详细展开说明,使嫌疑人从心理上重视与办案机关的配合,为口供突破打下良好基础。(7)夸大利害关系人对案件的作用,可以加大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关心行贿人的处境;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最关心其他同案犯的交代情况。如我们办理的一起受贿案,有两名行贿人分别向一名受贿人行贿,而且三人相互之间认识并知晓一定的情况。我们就充分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的心理,加速瓦解行贿人的心理防线。在传唤过来时,设计情景“无意”间让两名行贿人照面。审讯中,具体展开讲“囚徒困境”理论,强调人性的自私自利本性,各人为自身的利益考量,所谓的攻守同盟是不可能在关键时候起作用的。采取模糊语言来放大嫌疑人自身心理上的错觉:“你以为你讲哥们义气不说,别人也都跟你一样吗?关键时刻没有人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有些人就比较聪明,不像你一样。你该何去何从,自己好好考虑吧。”
三、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职务犯罪审讯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职权活动,为提高有效性而采取的各种策略都要注意其特定的条件,使用过程中要观察嫌疑对象的反应,适时进行调整,并注意使用限度。
详尽调查,夯实策略使用基础。“夸大”策略在种类上属于施压型策略。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嫌疑人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审讯手段、策略才能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但是施压型策略使用不当,也存在引发虚假供述的风险。因此,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准确率,前期的初查以及外围调查工作要尽可能地做到仔细、详实。
注意嫌疑对象反应,适时调整策略。调整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障无辜,确保办案准确率;二是提高策略有效性。前期调查工作只是提供策略实施的基础,无法保证万无一失。而审讯活动的规律特点又决定了整个过程必须以进攻、施压为主;否则,将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对抗心理,不利于审讯突破。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在使用包括“夸大”策略在内的施压型策略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言语、表情及其他肢体语言的细微变化,注意辨别有罪和无罪。另外,侦查策略的使用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灵活性,审讯策略的使用也不例外。“夸大”策略也不是万能型策略,在使用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对悔罪、自责感较重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效果就不甚理想。“夸大”策略本身也包含多个子策略,每个子策略对不同的嫌疑对象都有不同的使用效果。因此,要对“夸大”策略的使用过程进行动态评估,发现不适用该策略的,果断进行变更。某个或某几个子策略对犯罪嫌疑人运用效果较好的,也要及时调整,加强策略使用的针对性。
区分夸大与欺骗、引诱、威胁的界限,注意使用限度。欺骗、引诱、威胁是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欺骗、引诱、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夸大”策略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欺骗、诱惑的因素,须做到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区分,要注意几点:(1)侦查人员不得使用言语直接欺骗嫌疑人。策略使用的界限应当是使用模糊性语言、恰当的情境设计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从而达到瓦解其心理防线的目的,不得直接以言语欺骗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嫌疑人权利的程序必须遵照执行,如权利告知程序等,不得以审讯需要为由加以省略。(2)细节的透露要注意时机、方式,避免诱供嫌疑。适当时候佯装无意透露细节,可以起到施压的效果。在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突然指出某犯罪细节,甚至可能达到彻底击溃其心理防线的奇效。但是在审讯的僵持阶段,犯罪嫌疑人的防线还较为稳固的情况下,无目的地随意透露细节,不仅无法达到审讯目的,还可能有诱供嫌疑,要加以避免。(3)注意区分强调职权和威胁的区别。在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时,最容易导致威胁的嫌疑。在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时,重点要放在强调侦查机关的职权上。换句话说,这种对嫌疑人不利的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由于我们审讯人员通过重复、持续的言语强调否认对嫌疑人不利的这种可能性,导致了嫌疑人心理上产生错觉,实质上并没有剥夺其选择的权利,没有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因而不属于威胁的范畴。
注释:
[1]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的道德界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
办案札记
要做个“三心”的人
几年案子办下来,最大体会是一定要做个有心人,简单地说就是“三心”:细心、用心、真心。细心是指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现实中的办案是由很多琐碎工作组成的,努力查询的很多内容对案子可能都没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但是要使证据链条指向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工作又是必须要做的。在繁琐的工作中,稍一大意还可能前功尽弃。曾经在对一个嫌疑人进行短信查询时,输入身份证号码,显示没有该用户信息。将18位的身份证号码改成15位的号码重试一下后,才最终显示该用户信息,可谓是小细节决定大成败。用心是比细心更进一步的要求。侦查办案是逆向思维过程,面对未知领域,在关键线索缺乏的情况下,经常采取试错的方式推进。这时就要求尽可能地穷尽一切可能性。因此,无论是外围调查还是内部审讯,都不能仅按固定模式进行。开动脑筋、多花心思、多找对策是必须的。如我们在寻找一名行贿人时,通过住宿记录锁定嫌疑人,但是到宾馆时却查无此人。我们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多留了个心眼,推测可能是此人入住后又换了房间,后经查询证实果然如此。正是多用一份心思就多一份成功的可能性。真心就是本着一份对工作的热爱,努力办好案子。侦破案子的过程往往充满困难和挫折,也经常面临工作和个人生活的矛盾,没有一份對工作的责任心是办不好案子的。此外,在使用各种包含欺骗性因素的策略时,只有摒弃过于功利的想法,从真心办案、为当事人负责的角度出发,才能发挥策略的真正效用,避免误入歧途。
陈国峰 检察官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毕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助理检察员。
核心提示:根据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心理方式的不同,审讯策略分为施压型策略和引导型策略。施压型策略,可以通俗地称之为“夸大”策略,是指审讯人员通过对模糊语言、肢体行为、虚拟情景的合理运用,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给嫌疑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作出供述。“夸大”策略可以通过夸大犯罪性质、证据、后果、办案手段等方式进行。“夸大”策略包含一定的欺骗性因素,使用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和合理的限度,避免出现违法结果。
一、“夸大”策略的使用依据
在审讯中合理使用“夸大”策略并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审讯中的夸大并非审讯人员直接进行言语的夸大,而是通过模糊语言、肢体行为、虚拟情境的合理设置等来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以此达到夸大的目的。使用“夸大”策略的前提是前期调查中已经掌握嫌疑人一定的涉嫌犯罪事实。因此,这一策略的合理运用,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从普通公众的伦理道德要求来看,审讯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夸大”策略并未超出社会的容忍度。侦查破案作为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肯定会运用到各类包含诱骗因素在内的手段与措施,所以关键就看这些手段与措施的运用是不是在合理与必要的限度内。对此问题,龙宗智先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欺骗因素在刑事司法(主要是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法律容许性,从根本上讲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以及社会道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所决定的。”[1]
审讯中“夸大”策略的使用有现实必要性。职务犯罪案件是典型的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意识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涉案金额较大,抗审的决心坚定,审讯中口供突破难度比普通犯罪案件更大。而腐败犯罪作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发的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反腐败斗争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程度不言自明。因此,作为有效突破口供的审讯策略,“夸大”策略在职务犯罪审讯中合理使用显然是必要的。
二、多管齐下实施“夸大”策略
“夸大”策略的实施关键在于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预先进行谋划,针对各个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个性,适时、灵活地进行调整。
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犯罪证据,强调侦查办案的严肃性。审讯犯罪嫌疑人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产生获取证据程度的错觉越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趋向供述交罪的距离就越近。[2]可多管齐下实施“夸大”策略:(1)直接阐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量证据。通过阐述使嫌疑人相信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他的罪行,试图抵抗是没有用的。审讯人员要以绝对把握的语气陈述,大量调查的结果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审讯人员没有不利于嫌疑人的确凿证据,也不能让嫌疑人有任何的察觉。嫌疑人试图抵赖时,要坚决予以打断,否则会增强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如“你现在不要来和我们争论有没有犯罪的问题,有没有犯罪你和我说了都不算,最终要由法院来裁决。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办案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你既然来到这里,说明你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你现在所要做的就是把你的事情客观完整地讲清楚,而不是与我们争论事情的定性问题。”(2)通过模糊语言放大嫌疑人的心理错觉。如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行贿人的日记本被我们掌握了,但只是记些日常琐事,没有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在审讯受贿人时,充分利用行贿人记日记的习惯,以模糊语言夸大对受贿人不利的证据。“你以为一对一的事情,大家都不讲就可以万无一失了吗?任何事情都会有客观痕迹的。人家也担心有些东西别人会不认账,所以该记的都记得清楚着呢!”(3)强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必须以法定的条件和证据标准为前提,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一步阐明办案机关的职责使说理逻辑性更加缜密。(4)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强调主观态度对处理结果的作用。这一策略对初犯尤其有效。向嫌疑人指出,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坦白承认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其自身有利。侦查人员有丰富的应对否认、抗拒的审讯经验,继续否认不可能得逞。侦查措施是按强制程度相应排列的,继续否认可能带来措施的进一步升级。而且对指控的消极反应将可能被视为欺骗的证据,在最终的定罪量刑上带来不利于嫌疑人的后果。在阐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时,要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侧重点。通过说理和举例并行的方法,强调主观态度的重要性,促使嫌疑人转变态度。结合案例进行教育,案例的选择要注重对比性,如客观行为相同或相似,由于不同主观态度而导致不同处理结果的案子。(5)夸大办案手段、强调领导重视程度和侦查人員的办案信心。用重复提问和频繁打断的方式干扰嫌疑人,坚决驳回嫌疑人的无理辩解。关于办案手段,强调办案机关拥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有绝对能力侦破任何疑难案件。所以,对于逃脱惩罚,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如我们在侦办某中院副院长的案件时,就着重强调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你作为长期在司法机关任职的领导干部,本来是应该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裁判者的,但是现在却做出这种事情,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领导对你这样身份的人还做出如此行为十分震怒。知法犯法更加说明你的主观恶性深重,再不如实交代的话,要坚决从重处理”,强调领导对该案的重视,侦查机关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和信心排除困难,将该案办成典型案件、精品案件。(6)侧重阐述从重或从轻的情节,强调办案机关对处理结果的影响。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审讯有一个直观的总结,称为“重罪轻说,轻罪重说”。其含义是针对不同个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审讯侧重点。对畏罪、悔罪感较强,因怕承担过重罪责而不敢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要侧重阐述定罪处罚中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而对于自认为罪行轻微,对处理结果持无所谓态度的,或者气焰嚣张,与办案机关公然对抗的犯罪嫌疑人,要侧重对案件中性质较为严重的方面进行阐述,指出该个案与其他轻罪案件的区别,端正嫌疑人的态度。在讲述从重或从轻情节时,要对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酌定裁量权详细展开说明,使嫌疑人从心理上重视与办案机关的配合,为口供突破打下良好基础。(7)夸大利害关系人对案件的作用,可以加大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关心行贿人的处境;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最关心其他同案犯的交代情况。如我们办理的一起受贿案,有两名行贿人分别向一名受贿人行贿,而且三人相互之间认识并知晓一定的情况。我们就充分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的心理,加速瓦解行贿人的心理防线。在传唤过来时,设计情景“无意”间让两名行贿人照面。审讯中,具体展开讲“囚徒困境”理论,强调人性的自私自利本性,各人为自身的利益考量,所谓的攻守同盟是不可能在关键时候起作用的。采取模糊语言来放大嫌疑人自身心理上的错觉:“你以为你讲哥们义气不说,别人也都跟你一样吗?关键时刻没有人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有些人就比较聪明,不像你一样。你该何去何从,自己好好考虑吧。”
三、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职务犯罪审讯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职权活动,为提高有效性而采取的各种策略都要注意其特定的条件,使用过程中要观察嫌疑对象的反应,适时进行调整,并注意使用限度。
详尽调查,夯实策略使用基础。“夸大”策略在种类上属于施压型策略。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嫌疑人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审讯手段、策略才能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但是施压型策略使用不当,也存在引发虚假供述的风险。因此,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准确率,前期的初查以及外围调查工作要尽可能地做到仔细、详实。
注意嫌疑对象反应,适时调整策略。调整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障无辜,确保办案准确率;二是提高策略有效性。前期调查工作只是提供策略实施的基础,无法保证万无一失。而审讯活动的规律特点又决定了整个过程必须以进攻、施压为主;否则,将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对抗心理,不利于审讯突破。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在使用包括“夸大”策略在内的施压型策略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言语、表情及其他肢体语言的细微变化,注意辨别有罪和无罪。另外,侦查策略的使用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灵活性,审讯策略的使用也不例外。“夸大”策略也不是万能型策略,在使用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对悔罪、自责感较重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效果就不甚理想。“夸大”策略本身也包含多个子策略,每个子策略对不同的嫌疑对象都有不同的使用效果。因此,要对“夸大”策略的使用过程进行动态评估,发现不适用该策略的,果断进行变更。某个或某几个子策略对犯罪嫌疑人运用效果较好的,也要及时调整,加强策略使用的针对性。
区分夸大与欺骗、引诱、威胁的界限,注意使用限度。欺骗、引诱、威胁是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欺骗、引诱、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夸大”策略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欺骗、诱惑的因素,须做到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区分,要注意几点:(1)侦查人员不得使用言语直接欺骗嫌疑人。策略使用的界限应当是使用模糊性语言、恰当的情境设计放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从而达到瓦解其心理防线的目的,不得直接以言语欺骗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嫌疑人权利的程序必须遵照执行,如权利告知程序等,不得以审讯需要为由加以省略。(2)细节的透露要注意时机、方式,避免诱供嫌疑。适当时候佯装无意透露细节,可以起到施压的效果。在嫌疑人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突然指出某犯罪细节,甚至可能达到彻底击溃其心理防线的奇效。但是在审讯的僵持阶段,犯罪嫌疑人的防线还较为稳固的情况下,无目的地随意透露细节,不仅无法达到审讯目的,还可能有诱供嫌疑,要加以避免。(3)注意区分强调职权和威胁的区别。在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时,最容易导致威胁的嫌疑。在夸大继续否认的不利后果时,重点要放在强调侦查机关的职权上。换句话说,这种对嫌疑人不利的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由于我们审讯人员通过重复、持续的言语强调否认对嫌疑人不利的这种可能性,导致了嫌疑人心理上产生错觉,实质上并没有剥夺其选择的权利,没有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因而不属于威胁的范畴。
注释:
[1]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的道德界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
办案札记
要做个“三心”的人
几年案子办下来,最大体会是一定要做个有心人,简单地说就是“三心”:细心、用心、真心。细心是指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现实中的办案是由很多琐碎工作组成的,努力查询的很多内容对案子可能都没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但是要使证据链条指向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工作又是必须要做的。在繁琐的工作中,稍一大意还可能前功尽弃。曾经在对一个嫌疑人进行短信查询时,输入身份证号码,显示没有该用户信息。将18位的身份证号码改成15位的号码重试一下后,才最终显示该用户信息,可谓是小细节决定大成败。用心是比细心更进一步的要求。侦查办案是逆向思维过程,面对未知领域,在关键线索缺乏的情况下,经常采取试错的方式推进。这时就要求尽可能地穷尽一切可能性。因此,无论是外围调查还是内部审讯,都不能仅按固定模式进行。开动脑筋、多花心思、多找对策是必须的。如我们在寻找一名行贿人时,通过住宿记录锁定嫌疑人,但是到宾馆时却查无此人。我们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多留了个心眼,推测可能是此人入住后又换了房间,后经查询证实果然如此。正是多用一份心思就多一份成功的可能性。真心就是本着一份对工作的热爱,努力办好案子。侦破案子的过程往往充满困难和挫折,也经常面临工作和个人生活的矛盾,没有一份對工作的责任心是办不好案子的。此外,在使用各种包含欺骗性因素的策略时,只有摒弃过于功利的想法,从真心办案、为当事人负责的角度出发,才能发挥策略的真正效用,避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