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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下,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成为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核心内容。《监察法》33条从证据移送使用、证据标准、非法证据排除三方面规范监察证据的运用,但仍显不足。在调查活动中依照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二元体系采取层次不同的证据标准。此外,监察证据向刑事诉讼中移送使用要遵循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分化模式。实物证据可以直接移送使用,言词证据需要严格的限制。最后,在监察法语境下,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