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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我国人民警察立法与外国(地区)警察立法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人民警察法是一部具有吸收外国(地区)警察法的优点而又有中国特色的警察法。第一,体现了国家从严治警的方针;第二,体现了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足之处:一是关于统一人民警察体制问题,没能达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提出的“国家要建立统一的警察体制” 的目的;二是没有明确主管机关;三是人民警察的申诉、控告权利未作出规定;四是个别条款表述显得繁琐,在体例上有些不相称。不足之处有待今后适时加以增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