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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提出构建农村中介组织网络的思想,透视网络视角下安徽农村中介组织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瓶颈,理清适合安徽省情的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对策,期望能为安徽省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农村;中介组织;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11-01
据省农委统计,截止2009年底,安徽省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有近1.2万个,其中规模较大、活动比较规范的有500多个。从地区分布看,超过600个的地区,有六安、安庆、合肥、马鞍山、芜湖、宿州等地。从行业分布看,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9.4%,加工业占2.4%,运输业占3.7%,食用菌占2.4%,其他行业占9%。从服务内容看,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占59%,以信息服务为主的占23%,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占15.11%,以咨询服务为主的占14.3%,从事其他综合服务的占20.6%。农村中介组织主要活动在村、乡范围,也有一些跨县市的。全省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有400多个,跨乡的超过3000多个。农村中介组织在我省的兴起,促使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合理流转和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省农村中介组织的不断发展,也呈现出了诸多的矛盾及困境,需要新的理念、新的方法、新的角度重新认识新时期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规律并探讨新的对策。
1 安徽省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困境分析
各地农村中介组织在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但安徽一些地方的农村中介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1 缺乏合作精神,中介组织自身素质不高
在谈到中介组织小而散的结构的弊病时,我们要注意到问题主要不在于小中介多,而在于缺乏合作精神。众多的中小中介间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相互之间过度竞争,产生了过高的竞争费用,因此企业重组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企业变大的问题,而是要解决中小企业之间、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还有企业与政府间的合作。不少中介组织为农民服务的意识淡薄,有的甚至借为农民服务之名,干坑农害农的勾当,严重地背离了中介组织的基本宗旨,在农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2 组织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难以形成网络效应
安徽多数农村中介组织在内部管理机构、制度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等问题。据调查,安徽现有农村中介组织中,有不少没有组织章程。即使在有组织章程的农村中介组织中,也还有一半左右章程不规范、不完善。
1.3 缺乏整体规划,发展不平衡
从经销商品种类看,从事瓜菜、禽蛋、生猪、果品运销的中介组织和协会多,而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的少;从地域看,交通便利、经济发达、调整搞活好的地方,中介组织协会就多,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的地方,中介组织数量就少,对当地经济的影响也小。有些地区中介规模存在“少而散”的问题,组织偏小、且松散,没有形成规模。小的中介组织只有一个村或几个村,大的也不过几个乡,大多尚未建立统一的组织,其影响力和作用受到一定限制,一些地方还存在空白。还有一些地方,虽然创办了中介组织,但不是徒有虚名,就是局限在周边的少数农户。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规模,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中介组织少。
1.4 法律地位不明确,不适应中介组织的发展
农村中介组织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缺少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舆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不够。安徽农村中介组织形式多样,但由于缺乏法律定位,相当一部分没有在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一部分还没有合法身份,或由政府部门创办,或挂靠在有关职能部门。
1.5 缺乏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构建成熟的农村中介组织网络,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需要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安徽农村教育的发展状况还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含量低,农民比较落后,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低,心里保守,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慢,管理的方法单一,水平低下。另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条件差,封建迷信、宗法思想、观念落后、小生产自给自足的习惯在一些农村依然存在。
2 新农村建设下安徽省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对策分析
农村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任重而道远,不仅要从政策层面上去引导、扶持,从法律等制度层面上去监督、约束,而且更需要农村中介组织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创新组织机制,强化组织功能,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新型农民,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2.1 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村中介组织的立法制度,把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要建立健全有关中介组织组建、营运的法规,对其性质、职能活动范围、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都作出明文规定。其次,要健全监督、引导、管理机制的法规,使中介组织业务的开展和有关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规范农村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企业关系的法律也要出台,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中介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个协会的协作互助功能。
2.2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紧迫性
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的关键一点是建立有效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中,合作社、农协等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销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必须认真对待,重点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强了发展中介组织的紧迫性。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组织同外部进行交易,在国际农产品纠纷中,有关诉求损害和反倾销调查的,也要求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提出。如不发展相应的市场主体,就缺乏对话的基础。
2.3 进一步增强政府的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由于农村中府在培育农村中介组织中的领导作用。中介组织自身的自发性及不规范性决定其在市场竞争中经常会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税收支持,政府规定相关的税收减免与优惠政策。(2)资金支持,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划拨“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扶持款”,实行专款专用。(3)服务支持,工商、财政、农业、交通、检疫、计量、公安等部门都要为农产品的为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搞好服务,流通开辟“绿色通道”彻底整治市场环境,保护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
2.4 加强教育培训
不断增强农民的合作观念、民主观念、唤起农民念。首先,通过深入细致的合作教育工作,的合作意识,培养农村中介组织的群众基础。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引导农村中介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中的“管理民主”。其次,加强合作业务培训,引导农村中介组织与高等院校、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各市、县、乡的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从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取一定比例的农户成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第三,通过典型示范的方式让农民自觉地去接受这个新事物,自愿地选择各种发展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统一对成员进行培训,统一组织标准化生产,极大提高了农民成员的素质。
2.5 创新组织机制
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各地农村经济发展、自然状况、农民分布很不平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在组建形式上,可以由农村专业经营大户、专业生产大户或专业技术骨干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托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依托基层农技站、基层供销社和粮站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直接从事产销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由农民、龙头企业自己主办,政府部门按照参与不干预的原则给予支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组建为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组织;为保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机构;为促进市场发展、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机构;为市场服务的“桥梁”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检查机构。一是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经营。二是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是围绕科技兴农,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
2.6 加强农村中介组织的互联互通
一方面要推动中介组织间的联合。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的需要,引导各种类型农村市场中介组织间的联合与合作,改变目前的“小、散、弱”现状。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同产业的行业协会、联合社等市场中介组织的联合体。
关键词:农村;中介组织;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11-01
据省农委统计,截止2009年底,安徽省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有近1.2万个,其中规模较大、活动比较规范的有500多个。从地区分布看,超过600个的地区,有六安、安庆、合肥、马鞍山、芜湖、宿州等地。从行业分布看,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9.4%,加工业占2.4%,运输业占3.7%,食用菌占2.4%,其他行业占9%。从服务内容看,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占59%,以信息服务为主的占23%,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占15.11%,以咨询服务为主的占14.3%,从事其他综合服务的占20.6%。农村中介组织主要活动在村、乡范围,也有一些跨县市的。全省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有400多个,跨乡的超过3000多个。农村中介组织在我省的兴起,促使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合理流转和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近二十年来,随着我省农村中介组织的不断发展,也呈现出了诸多的矛盾及困境,需要新的理念、新的方法、新的角度重新认识新时期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规律并探讨新的对策。
1 安徽省农村中介组织发展的困境分析
各地农村中介组织在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但安徽一些地方的农村中介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1 缺乏合作精神,中介组织自身素质不高
在谈到中介组织小而散的结构的弊病时,我们要注意到问题主要不在于小中介多,而在于缺乏合作精神。众多的中小中介间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相互之间过度竞争,产生了过高的竞争费用,因此企业重组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企业变大的问题,而是要解决中小企业之间、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还有企业与政府间的合作。不少中介组织为农民服务的意识淡薄,有的甚至借为农民服务之名,干坑农害农的勾当,严重地背离了中介组织的基本宗旨,在农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2 组织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难以形成网络效应
安徽多数农村中介组织在内部管理机构、制度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等问题。据调查,安徽现有农村中介组织中,有不少没有组织章程。即使在有组织章程的农村中介组织中,也还有一半左右章程不规范、不完善。
1.3 缺乏整体规划,发展不平衡
从经销商品种类看,从事瓜菜、禽蛋、生猪、果品运销的中介组织和协会多,而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的少;从地域看,交通便利、经济发达、调整搞活好的地方,中介组织协会就多,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的地方,中介组织数量就少,对当地经济的影响也小。有些地区中介规模存在“少而散”的问题,组织偏小、且松散,没有形成规模。小的中介组织只有一个村或几个村,大的也不过几个乡,大多尚未建立统一的组织,其影响力和作用受到一定限制,一些地方还存在空白。还有一些地方,虽然创办了中介组织,但不是徒有虚名,就是局限在周边的少数农户。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规模,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中介组织少。
1.4 法律地位不明确,不适应中介组织的发展
农村中介组织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缺少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舆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不够。安徽农村中介组织形式多样,但由于缺乏法律定位,相当一部分没有在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一部分还没有合法身份,或由政府部门创办,或挂靠在有关职能部门。
1.5 缺乏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构建成熟的农村中介组织网络,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需要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安徽农村教育的发展状况还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含量低,农民比较落后,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低,心里保守,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慢,管理的方法单一,水平低下。另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条件差,封建迷信、宗法思想、观念落后、小生产自给自足的习惯在一些农村依然存在。
2 新农村建设下安徽省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对策分析
农村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任重而道远,不仅要从政策层面上去引导、扶持,从法律等制度层面上去监督、约束,而且更需要农村中介组织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创新组织机制,强化组织功能,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新型农民,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2.1 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村中介组织的立法制度,把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要建立健全有关中介组织组建、营运的法规,对其性质、职能活动范围、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都作出明文规定。其次,要健全监督、引导、管理机制的法规,使中介组织业务的开展和有关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规范农村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企业关系的法律也要出台,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中介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个协会的协作互助功能。
2.2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紧迫性
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的关键一点是建立有效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中,合作社、农协等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销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必须认真对待,重点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强了发展中介组织的紧迫性。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组织同外部进行交易,在国际农产品纠纷中,有关诉求损害和反倾销调查的,也要求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提出。如不发展相应的市场主体,就缺乏对话的基础。
2.3 进一步增强政府的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由于农村中府在培育农村中介组织中的领导作用。中介组织自身的自发性及不规范性决定其在市场竞争中经常会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税收支持,政府规定相关的税收减免与优惠政策。(2)资金支持,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划拨“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扶持款”,实行专款专用。(3)服务支持,工商、财政、农业、交通、检疫、计量、公安等部门都要为农产品的为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搞好服务,流通开辟“绿色通道”彻底整治市场环境,保护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
2.4 加强教育培训
不断增强农民的合作观念、民主观念、唤起农民念。首先,通过深入细致的合作教育工作,的合作意识,培养农村中介组织的群众基础。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引导农村中介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中的“管理民主”。其次,加强合作业务培训,引导农村中介组织与高等院校、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各市、县、乡的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从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取一定比例的农户成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第三,通过典型示范的方式让农民自觉地去接受这个新事物,自愿地选择各种发展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统一对成员进行培训,统一组织标准化生产,极大提高了农民成员的素质。
2.5 创新组织机制
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各地农村经济发展、自然状况、农民分布很不平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在组建形式上,可以由农村专业经营大户、专业生产大户或专业技术骨干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托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依托基层农技站、基层供销社和粮站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直接从事产销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由农民、龙头企业自己主办,政府部门按照参与不干预的原则给予支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组建为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组织;为保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机构;为促进市场发展、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机构;为市场服务的“桥梁”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检查机构。一是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经营。二是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是围绕科技兴农,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
2.6 加强农村中介组织的互联互通
一方面要推动中介组织间的联合。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的需要,引导各种类型农村市场中介组织间的联合与合作,改变目前的“小、散、弱”现状。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同产业的行业协会、联合社等市场中介组织的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