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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刑法犯罪体系中一直采用四要件说。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渐渐显露,运用四要件说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不少法学家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质疑,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被撼动了。而近些年法学界对德日三要件说的日益青睐更是将四要件说摆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观点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