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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介组织的重要性与作用日益提高,市场与政府亟需中介组织满足市场需求和填补政府退出的监管空白。但同时,中介组织功能薄弱、服务质量较低、发展不规范致使社会认可度与政府信任度急剧下降,阻碍中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我国中介组织新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介组织 公信力 退出机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中介组织已成为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进政府职能转化以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的功能并不健全、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较弱,还未获得企业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认可。尤其近期中介组织领域发生一些腐败行为,使社会认可度与政府信任度急剧下降,阻碍中介组织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因此,新时期中介组织如何发展就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命题。
一、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现状与特征
(一)我国中介组织涉及门类繁多,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
我国中介组织涉及门类繁多,根据中介组织服务性质与特征可以进一步细化,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评价审核性中介,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第二类是咨询、服务性中介,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如劳务公司、咨询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第三类是自律、自治性中介,如各种中介组织、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等组织。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无论从发展数量和发展速度来看,都大幅增加;发展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十个领域。1988年,我国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有4446个,2002年,社会团体为13.3万个,而到2008年底,我国社会团体发展到22万个①,较之1988年增长了48倍。目前,仍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同时,中介组织发展遍布各个领域,其中,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和涉农社团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70%。
(二)中介组织发展仍属于起步期,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较差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中介组织在数量、业务水平、规范程度等各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反映在组织的数量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的要求,还反映在组织功能单一、较薄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较差。2006—2007年,课题组对天津、北京、温州的科技中小企业的行业协会作过专项调研。调查表明,大量协会等组织仅仅能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基本作用,而对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维护企业权益及拓展市场空间等高级职能方面远远不能发挥作用,在企业与消费者眼中,组织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比较差。
同时,我国行业协会的人员构成年龄偏大,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素质,有些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并不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因为与主管部门有特殊关系。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在21世纪初通过对我国行业协会近20年的发展成效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性的362个行业协会中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仅占1/5;工作按部就班、成效不够显著的占3/5;组织不健全、名存实亡的近1/5。
(三)中介组织与政府联系紧密,改革成效还未完全显现
自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决定“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以来,政府在切实的推动精简政府机构,推动中介组织的发展。然而,对中介组织的改革成效有限,中介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始终密不可分,还未达到二者脱离关系的发展预期。
一是从发展历史来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我国中介组织改革与发展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前进的,许多中介组织(如贸促会、工商会、中介组织等)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或者带有官办、官民合办的色彩。因此,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自然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是从权利来源来看,部分中介组织是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的,承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1998年以前,咨询、经纪、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基本隶属于政府部门。伴随政府改革所产生的政府权力转移,大量中介组织承担由政府部门下移的服务,承接了政府的沟通、监督等某些职能,因此,部分中介组织仍然从主管部门获得生存资源,与政府紧密相连。
(四)中介组织已成为新的腐败主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
与以往腐败的不同特征的是,当前腐败的一个新主体是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担任着“双面”角色,它对政府代表企业,而对民间又代表政府,因此,很容易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非常便利的通道。随着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中介组织成为重要的参与之手,构成大量新的腐败行为。
中介组织参与腐败行为手法日益多样化,监控难度日益加大。同时为通过造假评估、审计,参与行政审批寻租、商业贿赂等等,这些都为现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挑战。营利性中介组织参与腐败行为不仅在单一的经济领域,而且涉及司法、政治等公共领域,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健康机体。
二、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割断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联系
目前我国各类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但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权责划分等还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其不同类型,建立健全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在管理机制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管理体制、强化监管,实现政府与中介组织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的完全分离,确保人事任免、人员待遇相分离。
(二)改变“重准入、轻管理”的局面,确立退出机制
当前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重准入、轻管理,即中介组织准入门槛和条件相对清楚,而中介组织一旦成立,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某些中介组织产生腐败并快速蔓延。因此,应尽早建立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人员、办事流程明确规定。其中要确立严格的中介组织退出机制,中介组织发生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一经查处立即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令其退出市场。 (三)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侧重点有所差异
营利性中介组织更多属于企业组织,具有市场化特征,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接受其监管和服务;非营利性的更多具有NGO的性质,应接受社团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具体管理办法上,对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要加强披露信息制度,公布信誉良好的经济组织,披露违规违法经营的经济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对于营利性经济组织,应提高中介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组织资质的核查,严格限制不具备资质或资质不全的组织机构进入市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各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健全中介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中介组织应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尽快出台《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中介组织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其次,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应协调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反贪污、反洗钱等部门联合执法;再次,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建立中介组织“经济户口”,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扶持中介组织的发展。
注:
①参见《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①中介组织腐败已成腐败重灾区[N].人民日报,2009年2月5日,第10版
②李峰,任一.协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体制中的定位思考[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2)
③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3(12)
④贾西津,沈恒超.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本文系国家社科项目“区域产业转移中我国西部承接地政府间合作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BGL07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源性产品中介组织在对外贸易中的战略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1BJL052)和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李峰,1977年生,山东文登人,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区域经济。赵怡虹,1978年生,河南西平人,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
关键词:中介组织 公信力 退出机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中介组织已成为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进政府职能转化以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的功能并不健全、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较弱,还未获得企业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认可。尤其近期中介组织领域发生一些腐败行为,使社会认可度与政府信任度急剧下降,阻碍中介组织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因此,新时期中介组织如何发展就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命题。
一、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现状与特征
(一)我国中介组织涉及门类繁多,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
我国中介组织涉及门类繁多,根据中介组织服务性质与特征可以进一步细化,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评价审核性中介,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第二类是咨询、服务性中介,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如劳务公司、咨询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第三类是自律、自治性中介,如各种中介组织、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等组织。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无论从发展数量和发展速度来看,都大幅增加;发展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十个领域。1988年,我国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有4446个,2002年,社会团体为13.3万个,而到2008年底,我国社会团体发展到22万个①,较之1988年增长了48倍。目前,仍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同时,中介组织发展遍布各个领域,其中,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和涉农社团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70%。
(二)中介组织发展仍属于起步期,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较差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中介组织在数量、业务水平、规范程度等各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反映在组织的数量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的要求,还反映在组织功能单一、较薄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较差。2006—2007年,课题组对天津、北京、温州的科技中小企业的行业协会作过专项调研。调查表明,大量协会等组织仅仅能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基本作用,而对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维护企业权益及拓展市场空间等高级职能方面远远不能发挥作用,在企业与消费者眼中,组织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比较差。
同时,我国行业协会的人员构成年龄偏大,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素质,有些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并不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因为与主管部门有特殊关系。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在21世纪初通过对我国行业协会近20年的发展成效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性的362个行业协会中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仅占1/5;工作按部就班、成效不够显著的占3/5;组织不健全、名存实亡的近1/5。
(三)中介组织与政府联系紧密,改革成效还未完全显现
自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决定“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以来,政府在切实的推动精简政府机构,推动中介组织的发展。然而,对中介组织的改革成效有限,中介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始终密不可分,还未达到二者脱离关系的发展预期。
一是从发展历史来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我国中介组织改革与发展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前进的,许多中介组织(如贸促会、工商会、中介组织等)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或者带有官办、官民合办的色彩。因此,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自然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是从权利来源来看,部分中介组织是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的,承接了政府的某些职能。1998年以前,咨询、经纪、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基本隶属于政府部门。伴随政府改革所产生的政府权力转移,大量中介组织承担由政府部门下移的服务,承接了政府的沟通、监督等某些职能,因此,部分中介组织仍然从主管部门获得生存资源,与政府紧密相连。
(四)中介组织已成为新的腐败主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
与以往腐败的不同特征的是,当前腐败的一个新主体是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担任着“双面”角色,它对政府代表企业,而对民间又代表政府,因此,很容易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非常便利的通道。随着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中介组织成为重要的参与之手,构成大量新的腐败行为。
中介组织参与腐败行为手法日益多样化,监控难度日益加大。同时为通过造假评估、审计,参与行政审批寻租、商业贿赂等等,这些都为现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挑战。营利性中介组织参与腐败行为不仅在单一的经济领域,而且涉及司法、政治等公共领域,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健康机体。
二、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割断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联系
目前我国各类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但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权责划分等还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其不同类型,建立健全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在管理机制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管理体制、强化监管,实现政府与中介组织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的完全分离,确保人事任免、人员待遇相分离。
(二)改变“重准入、轻管理”的局面,确立退出机制
当前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重准入、轻管理,即中介组织准入门槛和条件相对清楚,而中介组织一旦成立,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某些中介组织产生腐败并快速蔓延。因此,应尽早建立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人员、办事流程明确规定。其中要确立严格的中介组织退出机制,中介组织发生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一经查处立即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令其退出市场。 (三)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侧重点有所差异
营利性中介组织更多属于企业组织,具有市场化特征,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接受其监管和服务;非营利性的更多具有NGO的性质,应接受社团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具体管理办法上,对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要加强披露信息制度,公布信誉良好的经济组织,披露违规违法经营的经济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对于营利性经济组织,应提高中介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组织资质的核查,严格限制不具备资质或资质不全的组织机构进入市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各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健全中介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中介组织应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尽快出台《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中介组织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其次,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应协调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反贪污、反洗钱等部门联合执法;再次,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建立中介组织“经济户口”,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扶持中介组织的发展。
注:
①参见《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①中介组织腐败已成腐败重灾区[N].人民日报,2009年2月5日,第10版
②李峰,任一.协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体制中的定位思考[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2)
③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3(12)
④贾西津,沈恒超.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本文系国家社科项目“区域产业转移中我国西部承接地政府间合作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BGL07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源性产品中介组织在对外贸易中的战略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1BJL052)和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李峰,1977年生,山东文登人,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区域经济。赵怡虹,1978年生,河南西平人,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