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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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52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对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为违约责任。据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得出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的结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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