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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旧的经营制度瓦解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三个要素组成:所有制主体是集体(发包方)、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把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赋予承包户,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乃至抵押权长期归农户,让农户享有用益物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要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