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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给海洋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压力,日益频发的海上污染事件和海洋资源盗窃行为,更是成为亟待解决的违法犯罪难题。传统环境刑法以陆地环境及陆地资源保护为首任,加之现有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认定的概括性规定及实害犯设置,使得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严重准备不足。应在全面剖析海洋环境危害行为现状的基础上,着力思考应对海洋环境危害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