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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二重性及其在国有产权委托代理链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对其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必要性。目前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建立以物质激励为导向的激励框架体系,设计“递延津贴制度”,尝试薪酬制度创新。同时成立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管扁等专门监管机构,构建以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主体的内外结合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