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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是国际海关制度的基石。根据《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分类提案、分类修正、分类表决、分类接受"的机制,当前公约全面审议在工作组设立、职能、工作机制方面的合法性存疑、全面审议工作组的参与方代表性不足。在公约全面审议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全面深入地评估考量公约定期更新机制、执行公约的评审监督机制、增加公约约束力和接受度以及修正具体海关制度等各方提案对我国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应在全球多边海关治理体系中具体践行我国倡导的多边贸易自由的立场,增强我国海关对国际多边海关治理机制及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