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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不作为的实质是政府随意放弃了其负有的风险提醒的职责。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正当性需要加以理论证成,以解决政府风险规制中的合法性危机,为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国家安全保障责任、风险预防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平衡论、行政裁量收缩论共同构成了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法理基础。国家安全保障责任理论意味着政府应积极地规制风险,以满足公众对安全的需求,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是国家安全保障责任理论在风险规制领域的实际运用。风险预防理论为政府风险规制行为提供了合法性评价标准,是控制风险警示不作为的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