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85)财预字第164号通知中规定: 一、事业单位全部自费工资改革的,其工资支出,一律作为预算外资金支出,在预算外列支。二、事业单位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预算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其工资支出,应当按实际支出数分别核算、分别列帐。属于自费改革的工资支出,比照前条规定,在预算外列支;属于国家拨款改革的工资支出,在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中列支。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