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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法》第10条采取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之方法,可见该条所要求的基础交易关系乃'有独立的内容和标的,以票据为支付手段、以商品买卖为典型的有偿合同',其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纯粹的支付结算工具之职能。但司法解释大大限缩了第10条的适用范围。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也为票据无因性之基本原则张目,实际上突破了第10条所能解释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