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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曾经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该制度面临着很多现实局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照中国国情改造为具有国有化自物权属性的物权,既可以将其自身问题连同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虚置的问题一并解决,又可以摆脱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困扰,使农民的土地上权利得以精确界定,从而有利于资源的有效率利用,有利于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