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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程序保障理论观点认为,程序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提供的程序保障与关系人的相关利益大小、程序结果是成比例的。据此分析,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提供的程序保障与受理法律效力并不相称,案件受理给债务人及债权人带来一系列重大的法律后果,而作出这些后果的程序债务人或债权人基本上不能参与。且在一个极为狭小的受理程序空间内,要求法院对诸多复杂破产实体要件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不能对实体要件进行审查,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相应的程序参与权,影响重大的破产受理效力便失去了程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