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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的常见问题,分析了当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工况核查、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的确定及监测方法的确定方法。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监测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须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其中大部分的建设项目须经过验收监测。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核查、验收监测因子的确定、监测频次的确定以及如何确定监测方法都成了我们验收监测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1.验收监测现场勘查及方案、报告编制过程中常见问题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①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难以准确核准;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污染因子较多,不方便精确的确定;③针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监测频次不好确定;④验收监测中采用何种监测标准、监测方法较难确定。
2.验收监测中的工况核准
2.1目前国家保护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2.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2.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2.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2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工况的核准一般在两个阶段:
2.2.1现场勘查阶段:首先考核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是否达到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75%),这基本上决定了企业的验收监测工作能否继续向下进行。这一阶段,部分企业常虚报生产能力,多报或者少报。对此,我们要做到:①、现场勘查,要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②、尽量查看原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③、根据反应釜体积、数量及生产周期进行核算。
2.2.2现场监测阶段
本阶段主要考核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的工况生产,从而考核污染物是否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此时,部分企业会采用:①减少投料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②部分生产设备空转;③不计成本,加大药剂用量;④延长停留时间。
2.2.3 如何核准工况
(1)查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
(2)尽量详细记录药剂使用量及更换频率。
(3)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
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2)项目投产后,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5)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6)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评及其批复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环评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8)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另外,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①各种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②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③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5.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③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④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⑤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⑥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2)验收监测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①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②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③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④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监测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须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其中大部分的建设项目须经过验收监测。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核查、验收监测因子的确定、监测频次的确定以及如何确定监测方法都成了我们验收监测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1.验收监测现场勘查及方案、报告编制过程中常见问题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①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难以准确核准;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污染因子较多,不方便精确的确定;③针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监测频次不好确定;④验收监测中采用何种监测标准、监测方法较难确定。
2.验收监测中的工况核准
2.1目前国家保护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2.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2.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2.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2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工况的核准一般在两个阶段:
2.2.1现场勘查阶段:首先考核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是否达到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75%),这基本上决定了企业的验收监测工作能否继续向下进行。这一阶段,部分企业常虚报生产能力,多报或者少报。对此,我们要做到:①、现场勘查,要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②、尽量查看原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③、根据反应釜体积、数量及生产周期进行核算。
2.2.2现场监测阶段
本阶段主要考核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的工况生产,从而考核污染物是否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此时,部分企业会采用:①减少投料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②部分生产设备空转;③不计成本,加大药剂用量;④延长停留时间。
2.2.3 如何核准工况
(1)查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
(2)尽量详细记录药剂使用量及更换频率。
(3)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
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2)项目投产后,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5)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6)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评及其批复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环评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8)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另外,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①各种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②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③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5.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③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④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⑤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⑥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2)验收监测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①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②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③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④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