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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鉴定的手段应包括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和专门的鉴定设备.鉴定的形式存在科学实证和逻辑推理两种.依据鉴定的职能可分为司法鉴定、行政鉴定、社会服务鉴定,三种鉴定结论都是证据资料.特殊专业的鉴定业务,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应赋予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权力,取消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制度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