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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边缘学科,法社会学具有二元性———法学性和社会学性。在西方理论界,法社会学的社会学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研究视野上具有社会学色彩和在研究方法上运用了社会学实证的经验研究方法;其法学性则主要表现在它研究法律问题时基本上沿用了法律研究中的一套基本范畴。而在国内,由于绝大部分学者的学科背景是法学,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缺乏社会学性,这造成我国法社会学研究的结构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