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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现行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及转化犯理论,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不同情形,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分别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