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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为数不少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案件因承运人未收取货主的运费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原因在于,有些办案部门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须以收取运费为前提。那么,该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未收取运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行为是否应予处罚?如果应予处罚又应如何适用法律规定?笔者试作以下分析。